高雄市港區整地收受土石方收費標準
第1條
為規範本市於港區因整地收受營建剩餘土石方(以下簡稱營建餘土)及有用土壤砂石資源之收費,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訂定本標準。
前項港區範圍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2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第3條
主管機關得按土石方性質收取管理費:
一、公共工程之營建餘土:每立方公尺新臺幣二百四十元。
二、民間工程之營建餘土:每立方公尺新臺幣三百八十元。
三、收容處理場所之有用土壤砂石資源:每立方公尺新臺幣三百元。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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