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及替代改善計畫審查作業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第3條
新建或增建公共建築物起造人申請無障礙設施勘檢,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勘檢費:
一、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二、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者,新臺幣二萬四千元。
第4條
既有公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申請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審查,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
一、替代改善一項者,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替代改善二項以上者,新臺幣三萬元。
依前項繳納審查費後,如經審查未符規定,得免計費申請複審一次。
第5條
非公共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申請勘檢或提具替代改善計畫者,其收費標準準用前二條規定。
第6條
依本標準繳納之勘檢費或審查費,退費標準如下:
一、於勘檢日或審查日之二日前撤回申請案件,全額無息退還。
二、於複審日之二日前撤回申請案件,無息退還二分之一。
第7條
依本標準收取之勘檢費及審查費,應納入臺中市建築物無障礙設備及設施改善基金專戶。
第8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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