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

高雄市政府污水下水道非事業用戶節水獎勵要點

高雄市 109.02.07 高市府水污一字第10930672400號 函

第1點

為鼓勵本市污水下水道非事業用戶減少排放生活污水,並促進水資源之永續利用,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獎勵期間: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日平均用水量(度/日):自來水事業水費通知單或收據記載之用水度數除以當期計費用水日數。
(三)節水量:當期日平均用水量(度/日)較前一年同一期間之日平均用水量(度/日)為小,其兩者差額。
(四)節水率:當期節水量(度/日)占當期日平均用水量(度/日)之百分比。

第3點

本要點之獎勵對象為本市已完成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且隨水費徵收污水下水道使用費之非事業用戶(以下簡稱獎勵用戶)。但有下列情形者,不予獎勵:
(一)自來水帳單當期記載之用水度數為五度以下。
(二)無前一年同一期間之用水量。
(三)因辦理過戶並經自來水事業辦理中間結帳。

第4點

獎勵用戶於獎勵期間內之當期節水率達百分之二以上者,當期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按百分之四十予以折扣,並於次一期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折抵,不另以現金或轉帳方式發放獎勵金。
附件 高雄市政府污水下水道非事業用戶節水獎勵要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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