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

新北市政府各城鄉發展審議會及委員會會議議事要點

新北市政府 107.01.25 新北府城審字第1070129404號

第1點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府各種城鄉發展審議會及委員會(以下簡稱各審議會及委員會)之會議運作有所依循,並為促進會議效率及兼顧民眾參與權益,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適用之各審議會及委員會如下:
(一)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國土計畫審議會。
(二)本市區域計畫委員會。
(三)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四)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
(五)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會。
(六)本府住宅諮詢審議委員會。

第3點

各審議會及委員會之會議議程,應依下列順序進行:
(一)主席宣布開會。
(二)各類提會案件報告及審議。
(三)臨時動議。
(四)散會。

第4點

各審議會及委員會之會議場所,應設置簽到處,由參與會議人員持會議通知簽到,並由會議工作人員引導參與會議人員進入會場或旁聽席。

第5點

各審議及委員會開會時,除出席委員、會議工作人員及參與會議人員中之列席機關、列席說明者外,不得擅自進入會場。
參與會議人員(包含出席委員、各級民意代表及各相關機關代表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或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有利益迴避義務時,應於會議開始前自行迴避;應迴避而未迴避者,應自行負責相關法律責任。

第6點

於各審議會及委員會會議前,向會議工作人員申請登記發言之各級民意代表、團體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發言人員),始得於會議進行中表示意見;申請發言以一次為原則,已於該次會議申請發言者,得於會議主席徵詢全體出席委員同意後,再次發言。
前項之團體或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應推派其中一人至五人代表發言。
會議主席得視會議及個案情形,徵詢全體出席委員同意後,酌予調整發言人數,並以與該案件具有利害關係之人為最優先。

第7點

參與會議人員及申請發言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除會議工作人員因會議需要得攝影、錄影或錄音外,其他人員不得於會議進行中攝影、錄影或錄音。
(二)對於每一案件得發言表示意見之時間,總計以不超過三十分鐘為原則,每一申請發言人員以三分鐘為原則。但主席得視會議及個案情形,經徵詢全體出席委員同意後,調整發言時間。
(三)各審議會及委員會之委員進行討論前,除委員、會議工作人員及參與會議人員中之列席機關、列席說明者外,均應離開會場。
(四)不得攜帶標語、海報、各式布條、旗幟、棍棒、無線麥克風、武器及危險物品,進入會場、旁聽區及會議所在辦公廳舍區域。
(五)不得於會場內、旁聽區及會議所在辦公廳舍區域大聲喧嘩或鼓譟,以及前往非指定活動區域。

第8點

參與會議人員或申請發言人員,違反前點規定且經勸阻不聽時,或有妨礙會場議事運作順暢、干擾辦公或其他不當行為之情事者,會議主席或工作人員得制止或要求其離開會場、旁聽區或會議所在辦公廳舍區域,必要時,得請本府駐衛警協助之。

第9點

會議主席或工作人員得視實際需要,協請本府駐衛警管制會場進出。

第10點

會議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名稱及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委員、出列席單位及人員。
(五)案件之案由及決議。
(六)散會時間。
(七)其他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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