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建築物屋頂綠化及再生能源設施設置辦法
第1條
桃園市政府依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及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並為落實節能減碳,積極推動屋頂綠化與再生能源,建立低碳綠色城市,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綠化設施,指以植物為主體進行立體或平面配置之設施;所稱再生能源設施,指太陽能或經能源主管機關認定可永續利用之能源設施。
第3條
本市新建、增建或改建之建築物,其斜屋頂及應留設避難平臺以外之屋頂平臺或露臺部分,設置綠化設施或再生能源設施之面積,得不計入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
第4條
屋頂平臺或露臺設置立體綠化設施,以竹、木或有利植栽攀爬之非永久性建材為限,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透空率達三分之二以上。
二、高度以二點五公尺為限。
第5條
綠化設施及再生能源設施不得設置於屋頂避難平臺範圍及影響消防避難設備,且其下方空間不得作為居室使用,四周不得以壁體圍閉,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負管理維護之責,違者依建築法及違章建築處理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架設再生能源設施之構造,應以框架型式設置。
第6條
建築物設置再生能源設施,應併建造執照申請或依建築法規定請領雜項執照,並於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前,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備案。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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