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產業園區設置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第1點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事項,辦理臺南市(以下稱為本市)產業園區設置申請案審議工作,特設臺南市政府產業園區設置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本市產業園區土地面積規模三十公頃以下設置申請案之審議。
(二)其他有關本市產業園區設置之協調、擬議、整合及研究建議事項。
第3點
本小組成員如下:
(一)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二)本府都市發展局副局長。
(三)本府地政局副局長。
(四)本府工務局副局長。
(五)本府水利局副局長。
(六)本府環境保護局副局長。
(七)本市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副總幹事。
第4點
本小組由經濟發展局局長擔任召集人,經濟發展局副局長擔任執行秘書。本小組會議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其指定之人擔任。
第5點
本小組成員出席人數過半數者,始得開會,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者,得指派代理人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
代理成員出席會議者,計入前項出席及決議人數。
第6點
本小組審議作業有關之行政工作,由本府經濟發展局派員兼任。
第7點
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第8點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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