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

桃園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及參考圖收費標準

桃園市 104.11.18 府法制字第1040298144號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收費基準如下:
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每筆地號新臺幣二十元。
二、都市計畫參考圖: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第3條

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因公務需要申請者,得免收取費用。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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