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畸零地徵收標售作業程序
第1點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畸零地徵收標售作業,增進土地合理利用,特訂定本程序。
第2點
為達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需與鄰接土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基地所有權人或鄰接土地所有權人向本府畸零地調處委員會(以下簡稱畸零地調處會)申請調處不成時,於調處決議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得向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申請徵收後辦理出售。
前項申請徵收應檢附下列書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徵收範圍內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
(三)徵收土地地籍配置圖及現況圖,並註明核定徵收最小面積之寬度、深度範圍。
(四)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之姓名、地址。
(五)徵收土地範圍內地上物有關證明文件。
(六)地價之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證明書及建築物重建價格概估。
(七)畸零地調處會決議紀錄。
(八)徵收土地及地上物內現況彩色照片。
第3點
前點第二項審查合格收件後,本局應核計擬徵收土地之徵收補償價款及徵收作業費,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於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應預繳核計之金額,逾期未辦理預繳者,註銷該申請案。
申請人於期限內辦理預繳者,本局依第七點辦理公開標售時,有優先承購權。
有關徵收程序及徵收補償標準,應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辦理。
徵收作業費每件為新臺幣二萬八千五百元,必要時得依當時物價指數調整之。
第4點
公告期滿前,本局應將申請人預繳之承買價款撥交本府指定銀行專戶內,由本府地政局(以下簡稱地政局)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放。
第5點
申請人預繳承買價款後,本局應擬具詳細徵收計畫書,並附具徵收土地圖冊或土地改良物清冊及土地使用計畫圖,送由地政局報請內政部核准徵收。
第6點
徵收範圍內之土地已依規定完成徵收補償程序後,由地政局囑託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徵收登記所有權人為新北市,其管理機關為本府。
第7點
徵收土地之出售,由本局擬具出售公告,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前項公告之期間為三十日。
公告期滿無其他利害關係人聲明異議者,即出售予申請人,並通知承購人於限期內,由本府出具產權證明書後,逕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公告期限內利害關係人聲明異議者或依第三點規定辦理,應由本局移地政局辦理公開標售。
第8點
地政局辦理公開標售於開標前,應通知第三點之優先承購權人,得於開標日後三天內行使優先承購權,逾期未申請者,視同放棄。
開標時以標售底價以上之最高標價為得標價。
第9點
開標後未得標之押標金,於開標當日或翌日之辦公時間內,由投標人憑其本人國民身分證及與投標單內所蓋相同之印章,向本局無息領回臺灣銀行代收押標金收據聯正本向銀行兌領已繳之押標金。
第10點
本局應將開標當日決標或比價情形簽報核定,並將得標人所繳納之押標金抵繳得標款,並製發應補繳價款之繳款單隨函掛號檢送得標人於限期內繳清。標售(或比價)所得超過徵收補償與徵收作業費之和者,其超過部分按徵收土地補償價款比例發給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
得標人如依第三點規定預繳徵收補償價款及徵收作業費者,已預繳之價款併同押標抵繳得標款。
未得標人預繳之補償價款及徵收作業費由本局依規定無息發還原預繳者。
未得標人預繳之補償價款及徵收作業費由本局依規定無息發還原預繳者。
第11點
承購人於限期內確已繳清價款,經核對繳款報核聯後,檢具國民身分證影本、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書、土地現值申報書及出售之土地建物產權移轉證明書。
前項移轉書表經填妥並簽請加蓋本府印信後,應以掛號函寄承購人於限期內逕向所在稅捐單位申報現值並向地政事務所申報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副知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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