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

桃園市地下水井拆遷補償費及救濟金查估標準

桃園市 108.04.29 府法制字第1080100082號

第1條

本標準依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拆遷已辦妥水權登記領有水權狀或免水權登記證明之地下水井,依附表規定查估後發給補償費。

第3條

拆遷未領有水權狀之地下水井,依前條補償費百分之五十發給救濟金。

第4條

地下水井已依水利法第六十條之二封閉、填塞或無權占用公有土地者,不予發給補償費或救濟金。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 附表.pdf

附表

使用手搖抽水機之水井每口新臺幣 8,000元
使用動力抽水機之水井材質井徑全部深度新臺幣元/深度每公尺
混凝土(水泥管)、磚砌材質水井井徑未達60公分未達 10公尺650
10公尺以上,未達 15公尺800
15公尺以上,未達 20公尺1,200
20公尺以上1,800
井徑60公分以上未達 10公尺1,300
10公尺以上,未達 15公尺1,500
15公尺以上,未達 20公尺2,000
20公尺以上2,800
材質管徑新臺幣元/深度每公尺
鐵管、鋼管及其他金屬材質水井管徑未達6 吋450
管徑6吋以上,未達 8吋650
管徑8吋以上,未達 10吋850
管徑10吋以上,未達 12吋1,100
管徑12吋以上,未達 14吋1,300
管徑14吋以上,未達 16吋1,400
管徑16吋以上,未達 18吋1,600
管徑18吋以上,未達 20吋1,800
管徑20吋以上2,000
塑膠管及其他非金屬材質水井管徑未達6 吋400
管徑6吋以上,未達 8吋600
管徑8吋以上,未達 10吋800
管徑10吋以上,未達 12吋1,000
管徑12吋以上,未達 14吋1,200
管徑14吋以上,未達 16吋1,400
管徑16吋以上,未達 18吋1,600
管徑18吋以上,未達 20吋1,800
管徑20吋以上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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