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鶯歌區鳳鳴(市地重劃範圍內)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第1點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變更鶯歌(鳳鳴地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一次通盤檢討)」案中有關「市地重劃範圍細部計畫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十一點規定,對鶯歌區鳳鳴市地重劃範圍內地區(詳圖 1、2) 之交通系統、商業區意象、建築物高度、景觀植栽、照明及廣告招牌進行管制,以塑造發展一個生活、生產與生態融合的綠色家園,進而提升都市環境品質,特訂定本原則,作為都市設計審議之依據。
第2點
交通系統與停車空間:
為使人行道空間、步道系統舒適安全及增加綠色運具系統配置,使本區整體環境得以完善之規劃,特制定本原則事項。
(一)為避免干擾本地區主要幹道車流,建築基地面臨兩條以上道路時,汽機車道出入口宜優先設置於次要道路。
(二)為配合綠色運輸結構及綠色社區環境,請依照本原則規定最小退縮寬度及配置辦理(詳表 1),並應配合鄰地延續設置為原則。
(三)考量日後維護管理問題及實際使用需求,有關都市計畫規定於臨建築物面設置 3 公尺有遮簷人行道部分,以商業區配合留設為原則,設置規定如下:
1、宜選用金屬材質架構,並延續周邊基地一致性設計,且不得於人行道範圍內落柱; 另應妥善考量日後清潔維護問題,避免遮簷頂蓋積水髒汙。
2、倘因設計退縮深度大於法定退縮範圍,導致有遮簷人行道無法於臨建築物面設置,仍應延續並與鄰地銜接有遮簷人行道,柱身設計以輕巧簡潔為宜。
3、本項有遮簷人行道之日後管理維護計畫,應納入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規範。
(四)公私有人行步道之鋪面及坡度之規定:
1、公私有人行步道鋪面應一致性設計,但色調或形式有所區分,以利辨識其分界便於日後維護管理,且公有人行道範圍之鋪面材料應以經濟、普及、易維護為主。
2、人行道縱向洩水波度宜以不超過 4% 為原則,配合鄰近街廓已完成建築物之人行道坡度調整順平,並應考量無障礙設計。
(五)自行車專用道鋪面型式應與人行道有所區別,並以延續設置為原則,不得設置障礙物或過大高差阻礙通行。
(六)公共自行車系統:
為配合綠色公共運具精神,將結合景觀設置公共自行車據點,串連通勤、通學、公務及商業行為並結合新北市自行車道路網之規劃,其設置標準如下:
1、倘臨接本原則訂定自行車系統之基地面積大於 5,000 平方公尺,並面臨兩條以上道路者,應配合於基地開放空間,提供地面層4 公尺乘 40 公尺空間設置 40~50 台公共自行車停車位,並應預留電路管線位置。
2、設置公共自行車據點之開發單位,應提供切結同意供本府規劃日後無償使用,並於產權移轉時交代。
第3點
商業區:
商業區為本計劃範圍內之地標性建築物,透過寬闊的步行空間、綠色運具的使用及街道景觀的改造,形塑其獨特意象。
(一)為塑造商業氛圍,商業區除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退縮 5公尺外,臨建築物面需再設置 3 公尺有遮簷人行道、臨路面宜再至少退縮 2 公尺,合計留設 10 公尺帶狀開放空間(詳圖 3)。
(二)自街廓中線退縮空間部分應考量夜間通行安全,比照人行道照明為標準,加強景觀高燈設計並提供大樣圖說,其型式應與鄰地一致。
(三)為活絡商業活動,人行道植栽槽之設計應考量行人穿越便利性。
(四)為配合節能減碳,商業區應於地面一層設置自行車停放空間,並配合景觀整體規劃,其數量不得低於機車停車位總數之 1/4。
第4點
高度放寬審議原則:
依據本地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九條規定,經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酌予放寬建築物高度限制,惟仍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有關建築物高度相關規定,申請建築物高度放寬之標準及條件如下:
(一)申請高度放寬之基地形狀應完整,基地面積至少需在 1,500 平方公尺以上,並檢討日照、採光、通風等項目,另應提出環境友善方案。
(二)考量建築物高度、街道尺度及環境風場之影響,本地區建築物得放寬高度以面前既有道路寬度加退縮深度之 1.5 倍為限。
算式:
『放寬後建築物高度 /(面前既有道路寬度+ 法定及自行退縮深度)』≦1.5
(三)依前款規定留設退縮空間,應整體規劃為供公眾使用之廣場式開放空間,且其面積應不得小於 200 平方公尺,不得與其他法令規定(例:法定退縮、防火間隔等)、申請容積獎勵項目及容移回饋方案等重複(詳圖 4)。
(四)提出高度未放寬前之建築物模擬圖說及面積計算表,並針對原限高內可申請之容積獎勵量上限說明之;高度放寬後容積不得超過高度未放寬前之容積上限(詳圖 5)。
(五)倘因基地條件限制,申請放寬倍數大於 1.5 者,除遵守前開各項規定外,仍須受限於申請倍數 2.0 以下,並應符合:
1、後院除土管規定之 1.5 公尺防火間隔外應再自行留設 1.5 公尺,共計至少 3 公尺以上淨寬。
2、建築物各幢立面最大寬度(以淨寬度計算)與送審基地平均寬度之百分比應不大於百分之七十為原則(計算至建築物所有構造外緣,含裝飾柱、雨遮及陽台外緣等)。
第5點
景觀與生態:
為創造本計畫區之綠色景觀環境,建立綠色生態廊道,強化區內街道景觀之不同變化,兼顧周遭環境生態棲地與生態跳島建構並降低都市熱島效應,促使地區之生態多樣性達成。
(一)基地之景觀廣場步道地坪、街具設施等地景元素,應考量止滑性並採用陶、磚、瓦等窯燒製品,比例應達實設空地面積之 20% 以上、地坪組合圖案應配合基地空間方向性及動線設計,地坪彩度不宜太高。
(二)植栽種類以採用台灣原生種為原則,並依植栽配置表辦理(詳表 2)。
第6點
街道照明:
為強化各街道景觀之自明性、提供安全且節能之街道照明環境,供公眾使用之街道照明設施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街道照明燈具宜採低耗能、耐久、經濟及易維護之燈具。
(二)人行步道照明燈具應避免光線朝水平方向及上方散射,光源以高效率及省電型為原則。
(三)路燈、高燈之燈具應不低於 10 照度:
1、以安全及街道整體感為主要考量,宜選擇不產生眩光,不干擾住戶與行人之燈型。
2、路燈光線的投射角度應避免直射住家窗戶。
3、燈座可調整型,配合折射,依實際路面寬窄調整最適合之光束分配,以平均分配於所照區域,不致產生黑暗或過亮現象。
第7點
廣告招牌:
考量市容景觀及地方環境整齊性,廣告招牌及型式應延續街廓一致性設計,且須經新北市政府建築主管機關之審核。
(一)廣告招牌之設置,應檢附相關細部詳圖,並考量都市整體景觀,住宅區原則不得設置直立式招牌及於屋頂設置廣告牌(塔)。
(二)住宅區內廣告物不得設置於 10 公尺以上之建築牆面,且不得設置有閃爍燈光之廣告招牌。
(三)考量光害侵擾問題,廣告物之照明計畫應納入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規範。
第8點
本原則未規定事項,依據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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