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建造執照預審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審議作業要點

臺南市 115.01.14 南市工管一字第1150097537號函

第1點

為增進本市建造執照預審審議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適用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下稱本編)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之建造執照預審案件。

第3點

開放空間之設計除依本編第十五章之規定外,其審議原則如下:
(一)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有效獎勵深度應符合以下規定:(詳圖例)
1.不得大於建築物之外牆間相對距離之一‧五倍,且相對距離不得小於四公尺。
2.不得大於建築物之外牆與地界線之間相對距離之一‧五倍,且相對距離不得小於二公尺。
(二)汽機車道不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但車道臨道路有截角者,截角處得計入獎勵面積。
(三)設置於地面層環保車暫停區及車道免扣除開放空間獎勵面積。
(四)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消防送水口、立式水錶等公益設施應結合綠化。
(五)汽機車道與人行道應順平且應採不同材質或顏色區分。
(六)開放空間臨接道路設置人行出入口不得設於道路截角處,但特殊情形者,經預審小組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4點

申請人及設計人應檢具至少八份報告書,函送本局申請審議。
申請案件經預審小組審議通過後,申請人及設計人應自收受會議紀錄起一年內檢具修正完竣之報告書向本局申請核定,逾期未申請者,應重新申請審議。
前項案件應自核定日起一年內,依審定結果申請建造執照,逾期未申請者,得展期一次一年為限。
前二項規定所需之相關書表詳如附件及附表一至附表五。

第5點

經預審小組審定合格案件如有變更,依「開放空間預審合格案件內容變更免送建造執照預審小組審議檢討表」(如附表六)所定項目辦理,於申請建造執照時併同檢附。
附件 附件.odt
附件 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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