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臺南市公寓大廈榮譽標章頒發辦法

臺南市 101.04.18 府法規字第1010307958A號

第1條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並提昇市民居住品質,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第3條

公寓大廈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由其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向主管機關申請頒發公寓大廈榮譽標章(以下簡稱榮譽標章):
一、完成管理組織報備。
二、依法申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經審查結果無重大缺失。
三、依法申報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其設備之設置及維護無嚴重違規情形。
四、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領有認可證或登記證。

第4條

管委會應檢具下列文件及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三、最近一期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
四、最近一期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
五、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認可證或登記證。

第5條

主管機關得對取得榮譽標章之公寓大廈不定期檢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廢止其榮譽標章:
一、榮譽標章有效期間內,發生重大公安事故。
二、違反建築法或公寓大廈管理相關法規,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第6條

榮譽標章有效期限為四年。
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告核發或廢止使用榮譽標章之公寓大廈。

第7條

榮譽標章遺失或毁損時,管委會得以書面敍明理由申請補發或換發。

第8條

主管機關得對取得榮譽標章之公寓大廈,給予獎勵。

第9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領有榮譽標章者,繼續適用至有效期限屆滿止。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臺南市公寓大廈榮譽標章頒發辦法

附件 臺南市公寓大廈榮譽標章頒發辦法.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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