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執行計畫
第1點
依據: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八十六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六條及內政部 100 年 4 月 20 日台內營字第 1000056629 號函制定本作業計畫。
第2點
目的:為落實中央之政策,加強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之處理,以維本市市民生命財產安全。
第3點
適用範圍:本市轄區內符合內政部訂頒「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處理原則」(如附表)之既存違章建築為本計畫適用範圍。
(一)供營業使用之整幢違章建築。
(二)合法建築物垂直增建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佔用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99 條規定之屋頂避難平台。
2、違建樓層達二層以上。
(三)合法建築物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佔用防火間隔。
2、佔用防火巷。
3、佔用騎樓。
4、佔用法定空地供營業使用者。
5、佔用開放空間。
(四)其他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者。
第4點
營業使用對象為供營業使用之整幢或水平增建違章建築,供不特定對象使用之整幢或水平增建違章建築,且經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報作為以下違規營業使用之場所者:
1、視聽歌唱場所、理髮(理容)場所、按摩場所、三溫暖場所、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夜總會、遊藝場、俱樂部、電子遊戲場及錄影帶播映場所。(供娛樂消費,且處封閉或半封閉之場所。)
2、酒吧。(供不特定人餐飲,且直接使用使用燃具之場所)
3、觀光旅館(飯店)、國際觀光旅館(飯店)等之客房部及旅社、旅館、賓館等類似場所。(供不特定人士休息住宿之場所。)
4、補習(訓練)班、文康機構、才藝班、課後托育中心等類似場所。
(供短期職業訓練、各類補習教育及課後輔導之場所。)
5、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幼稚園、托兒所、托嬰中心、早期療養機構等類似場所。(供學齡前兒童照護之場所。)實施方式
(一)公告實施日起,經認定屬適用範圍內既存影響公安違建,優先辦理。
(二)原已經認定有案,屬適用範圍內既存影響公安違建,考量本市轄區幅員廣闊,及目前本市現有人力編制採分期方式實施。
1、第一階段自 98 年 6 月 25 日以後建造,認定有案屬既存影響公安違建,依違建認定日期依序排拆;第 1 年預定執行率達30 %、第 2 年執行率達 60 %、第 3 年執行率達 80 %。
2、第二階段俟前階段完成執行率達 80 %以上,執行民國 97 年 1月 1 日以後已認定有案屬既存影響公安違建,並續執行第 1階段未執行之案件,依違建認定日期依序排拆。
3、第三階段將俟前階段案件執行完成後,依違建認定年份自 96 年起依序回溯清查排拆。
第5點
經費來源:分年度編列違建取締拆除費用,採用僱工租械及自有人員機具執行。
第6點
執行人員:由本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及本府相關單位人員配合辦理。
第7點
配合本府污水下水道工程自行退縮之違建不適用本執行計畫。
第8點
督導考核與獎懲:依「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規定辦理。
第9點
本作業計畫自公告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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