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

新北市政府興辦公共工程展延工期審核注意事項

新北市政府 107.09.03 新北府工採字第1073129396號

第1點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核因不可歸責於承攬廠商之事由,致工程無法全面施工,如何計算展延工期,以求公平一致性,特訂本注意事項。
本注意事項所稱機關,指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
契約已訂有展延工期核給規定者,從其規定,未規定者,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第2點

障礙因素雖未全部排除解決,除依本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五點辦理者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應全面計算工期:
(一)可施工範圍(如長度、面積等)己超過全部工程一半且有整段可施工。
(二)影響施工障礙因素範圍工作數量所占工程費未達總工程費百分之四十。
前項情形,不得要求以尚有障礙因素而陳報部分施工,但無法繼續施工時,得依規定陳報停工。
第一項第二款之總工程費不包括間接工程費。

第3點

障礙因素待排除而影響工程進行,且可施工地段超過百分之四十未達百分之五十者,監造單位得督促承攬廠商將妨礙施工情形(含現場照片)、可施工地段及工程項目註明於平面圖上,由其審查後陳報機關核定,按施工日數折半計算工期,但無法繼續施工時,可陳報停工。

第4點

障礙因素妨礙工程進行,可施工部分僅為零星段落或其他原因(如維持人車通行……等)無法按正常進度施工時,監造單位得督促承攬廠商將妨礙施工情形(含現場照片)、可施工地段及工程項目註明於平面圖上,分就可施工及無法施工之所占工程費與總工程費之比例折算工期,考量各工程項目、每日工作量、分別重新擬定預定進度圖表,由其審查後陳報機關核定。

第5點

妨礙施工之障礙因素,雖所占地段不大,但因協調解決困難,確實嚴重影響工程進度(即影響預定進度圖表之主要工作項目或主要要徑之工程項目),其妨礙施工部分以比例折算工期不合理者,監造單位得於該工程可施工部分全部完成後陳報停工時,併案檢討該未完工部分之合理工期,並督促承攬廠商重新擬定預定進度圖表,由其審查後陳報機關核定。

第6點

施工期間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實做數量結算追加、減工程項目或數量,其工期得按受影響部分核算延長或縮短,若因上述因素致影響工程進行,不能歸責於承攬廠商之事由,監造單位得督促承攬廠商敘明理由,重新檢討合理工期,並修正預定進度圖表,由其審查後陳報機關核定。

第7點

新北市烏來區公所接受機關委託代辦採購者,適用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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