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

臺北市徒步區闢建及管理維護辦法

臺北市 083.10.20 (83)府法三字第83061653號

第1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本市徒步區之建設並管理維護其環境、景視、交通及公共衛生,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徒步區,係指經本府核定提供行人全日性或時段性使用之街道或其他步行空間。

第3條

徒步區計畫之擬訂、核定、公告實施及管理維護等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4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其主辦機關之權責劃分如左:
一、本府都市發展局:徒步區計畫之擬訂、審查、公告實施及街道家具、景觀設施之施作。
二、本府民政局:文物、古蹟之管理維護。
三、本府工務局:徒步區道路工程、管線系統、植栽之施作、管理。
四、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污染、噪音之管制、病媒之防治及廢棄物之清理。
五、本府交通局:貨物裝卸、交通動線及停車等之規劃及管理。
六、本府建設局:有證攤販之規劃及管理。
七、本府警察局:無證或違規攤販之取締、廣告招牌之使用管理。
八、本市區公所:環境管理維護綜合協調事項。
其他未規定事項,由主辦機關協調相關機關辦理。

第5條

徒步區計畫應以計畫書及計畫圖、設計圖就左列事項表明之:
一、計畫地區範圍。
二、現有居住密度、居住人口及活動人口。
三、建築物及土地使用現況。
四、地區環境、資源及活動情形。
五、現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公共設施用地分佈、開闢情形。
六、當地大眾運輸工具配合、接駁、轉乘、運送現況、交通管制、人行與車行動線規劃、貨物裝卸及公共停車規劃。
七、財務計畫、工程進度、實施年期等。
八、細部設計包括植栽、鋪面、街道家具(如照明、雕塑、地標、路標、指示牌等)、管線系統等及施工預算。
九、文物古蹟、環境景觀管理維護執行計畫。
十、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
前項計畫圖標示現有都市計畫部分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分之一,細部設計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交通計畫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千分之一。

第6條

徒步區計畫之擬訂,由民間團體辦理時,應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事項製作計畫書圖,送請本府都市發展局及交通局審查通過後,再就同條項第八款至第十款之事項,送請本府都市發展局會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後,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彙整送請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管制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委會)審議。

第7條

本府或民間團體擬訂徒步區計畫時應主動邀請當地居民參與,並於提請審委員會議前,應於本府及徒步區所在之區公所及里辦公處公開展覽卅日,將公開展覽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並舉辦說明會。本市市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團體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由審委會予以參考審議,連同審議結果,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報請本府核定後公告實施。

第8條

徒步區計畫之變更,其有關審議、公開展覽、核定及公告實施等事項,依前二條規定辦理。

第9條

徒步區計畫經公告實施後,徒步區及其附近地區相關都市計畫公共設施,應配合優先開闢之。

第10條

民間團體擬訂之徒步區計畫,經公告實施者,由民間團體自費闢建。但得申請本府補助經費,其最高額度以不逾實際工程經費之三分之一為限。
前項補助經費之額度,應於徒步區計畫書內載明,於該計畫經本府核定公告實施後,由本府都市發展局依預算程序編列之,並於該徒步區完工驗收,報請本府核定後撥付。

第11條

徒步區計畫經公告實施後,於各項建設工程施工完竣前,徒步區所在地區公所應輔導徒步區及其附近之住戶、商號(店)、機關團體成立徒步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並訂定有關組織章程及任務。
前項管委會之組織章程及任務規定,由徒步區所在地區公所轉報本府備查。

第12條

為加強徒步區管理維護工作,徒步區所在地區公所應組成督導小組,以區長為召集人,會同當地里長、鄰長、警察機關及各管理機關人員定期現場督察維護管理執行情形,並定期舉行督導會報,檢討及協助解決執行問題,必要時得會同各相關機關或報請上級機關協助處理之。

第13條

對徒步區闢建及管理維護有卓著貢獻之私人或民間團體,本府得予以頒獎表揚。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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