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地形圖數值圖檔及圖紙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地形圖數值圖檔:指以數值法測繪及修測技術方式建立之數值地形圖資料。
二、地形圖數值圖紙:指將地形圖數值圖檔轉繪於紙張之圖紙。
三、地形圖類比圖紙:指利用立體製圖儀繪製地形、地物於紙張之圖紙。
第3條
地形圖數值圖檔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機關或學校申請者:免予收費。但相同圖層及內容者,以提供一次為限。
二、前款以外之其他政府機關(構)、學校或學術機構申請者:每幅圖檔新臺幣一千元。但經本府核准者,免予收費。
三、前二款以外之申請者:每幅圖檔新臺幣三千元。
已購得地形圖數值圖檔者,得於該幅圖檔之圖籍內容完成更新後,依原收費金額之三分之一,申請相同圖檔一次。
第4條
地形圖數值圖紙之收費標準,以每一單位新臺幣一百二十元計收;不足一單位,以一單位計算。其單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出圖比例小於千分之一者,以八百公尺乘六百公尺(寬乘高)測區為一單位。
二、出圖比例大於千分之一者,以列印紙張(八十四點一公分乘一百一十八點九公分)為一單位。
第5條
地形圖類比圖紙之收費標準,以每幅圖新臺幣一百二十元計收。
第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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