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臺南市政府辦理○一二一震災後危險建築物補助作業實施計畫

臺南市 114.05.02 南市工使一字第1140646165號函

第1點

為加速本市○一二一震災後危險建築物之復原,特訂定本補助作業實施計畫。

第2點

申請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產權為數人共有者,推派一人代表。

第3點

本計畫補助對象如下:
(一)本次地震經緊急評估結果為紅黃單之危險建築物。但不包含下列建築物:
1.公有建築物。
2.宗教建築物。
3.屬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之建築物。
4.經慈善團體同意施作安心鋼構屋或經其修繕者。
5.本次地震前經本府工務局依建築法第八十一條規定通知限期拆除或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通知限期改善之建築物。
6.其他經本府認定不補助者。
(二)其他經本府決議補助之對象。

第4點

補助項目及計算方式:
(一)損壞評估建議拆除者,參照「臺南市興辦公共工程土地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補助其查估金額100%,最高補助300萬元。
(二)損壞評估建議修繕補強者,參照「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手冊」補助其修復建議金額100%,最高補助200萬元。
(三)其他經本府決議補助之標準。

第5點

補助對象為公寓大廈者,原則如下:
(一)採拆除者,由各專有部分所有權人為之,同一標的物有數戶者,以申領一戶為限。
(二)採修繕或補強者,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為之;未完成管理組織報備者,申請補助應有區分所有權人比例逾二分之一同意,由區分所有權人推派代表申請。

第6點

除已拆除之危險建築於完成查估後檢附(一)~(四)文件外,其餘列管危險建築物所有權人收到「損壞評估」報告後,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工務局提出補助申請。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影本
(三)金融機構存摺影本(與申請人同)
(四)損壞評估報告(正本)
(五)公寓大廈組織報備證明(影本,無則免附)
(六)其他規定文件(建物謄本、委託書等證明文件)

第7點

工務局於收件之日起三日內完成審核,符合者,即書面通知核定補助金額,並依指定帳戶匯款。

第8點

補助之撤銷、廢止、追繳、及禁止重複領取:申請人有以下情形之之一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原處分,並向申請人、具領人及其繼承人或其它因受益處分而不當得利者,追繳已受領之補助款。
(一)以詐欺、詐術、或其他不正方法獲得補助,經查證屬實者。
(二)提供偽造、變造文件獲得補助,經查證屬實者。
(三)同址重複申領補助款,經查證屬實者。

第9點

本計畫實施期限自公告日起至114年8月30日止,逾期恕不受理。

第10點

補助費用由「臺南市政府重大災害賑災捐款專戶」帳戶移撥工務局會計帳戶支付。

第11點

本實施計畫相關申請書表,另由工務局訂定之。

第12點

本實施計畫經簽奉核定公告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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