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令

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十公頃以下核發開發許可應行注意事項

內政部 79.06.13 (79)臺內營字第794615號

本注意事項之適用範圍為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三條但書規定之地區;其申請開發建築得免報區域計畫原擬定機關審議。

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依規定容許建築者」係指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七條附表一所定之容許使用項目;其附帶條件應徵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者,應於申請開發建築前,取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認可文件。

依本辦法第三條但書規定申請開發建築,其為農舍或開發建築面積在一公頃以下之申請開發許可案件,得檢具左列書圖文件連同雜項執照一併申請辦理。
(一)開發建築計畫書圖:表明申請開發區位(1/5000或1/10000像片基本圖)、面積、申請開發目的與使用、開發建築內容、基地及配置(不小於1/600配置圖)等。
(二)水土保持計畫書圖:表明排水系統(不小於1/1200系統圖)整地計畫(不小於1/1200挖填方圖、不小於1/600整地剖面圖)、水土保持計畫(不小於1/1200計畫圖)等。
(三)土地使用編定圖(/1200)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地籍圖(不小於1/1200)、地形現況圖(不小於1/1200)。
(四)其他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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