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雨水下水道及其附屬設施維護通道設置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以下簡稱水利處)。
第3條
本標準所稱維護通道,指供維護人員或機具通行至雨水下水道及其附屬設施之通道。
第4條
維護通道設置寬度及高度應分別在0‧九公尺及一‧八公尺以上。但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設置寬度及高度均應達三‧五公尺以上,且地面容許載重不得低於十七公噸:
一、雨水調節池及沉砂池之設施容量達三0立方公尺以上。
二、雨水箱涵及管涵之內徑達一公尺以上,且其長度超過二0公尺。
三、其他經水利處認定。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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