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

臺北市雨水下水道及其附屬設施維護通道設置標準

臺北市 104.10.02 (104)府法綜字第10433409400號

第1條

本標準依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以下簡稱水利處)。

第3條

本標準所稱維護通道,指供維護人員或機具通行至雨水下水道及其附屬設施之通道。

第4條

維護通道設置寬度及高度應分別在0‧九公尺及一‧八公尺以上。但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設置寬度及高度均應達三‧五公尺以上,且地面容許載重不得低於十七公噸:
一、雨水調節池及沉砂池之設施容量達三0立方公尺以上。
二、雨水箱涵及管涵之內徑達一公尺以上,且其長度超過二0公尺。
三、其他經水利處認定。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在 iPhone 上隨手查、即時收到修法通知

建築人 App 完整收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六都建築法令彙編等,工地、會議、外出隨開隨用。

Download on the App Store
在 App 中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