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

桃園市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

桃園市 111.01.17 府水坡字第1110011247號

第1點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轄內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以下簡稱查定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查定工作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辦理,以尚未劃定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地類別之土地為限。

第3點

本查定工作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水務局為執行機關,地政事務所及區公所為協辦機關;其權責分工如下:
(一)本府水務局:
1、相關法令之訂定、檢討及修正。
2、查定工作之執行、成果審核、更正查定案件之受理及通知事項。
3、查定工作之宣導、訓練。
4、查定結果之公告及通知事項。
5、查定結果公告期滿將公告清冊移送地政事務所辦理非都市土地補註使用地類別。
(二)地政事務所:
1、提供查定使用之地籍圖、土地清冊或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
2、辦理土地分割測量、複丈、鑑界。
3、配合辦理非都市土地補註使用地類別。
(三)區公所:
協助辦理查定結果公告作業。

第4點

年度專案查定工作之執行:
依據地政事務所提供之土地清冊、地籍圖等資料,由本府水務局訂定年度查定計畫或配合公有地管理機關辦理。

第5點

個案申請查定之執行:
(一)私有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檢附申請書(格式一)及國民身分證影本(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向本府水務局申請。
(二)公有地由土地管理機關檢附申請函向本府水務局申請。
(三)本府水務局受理申請後,須先至內政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系統或本府資訊科技局建置之二代市政資料庫進行查驗地籍資訊,並審查是否符合第二點規定,未符合者,函復申請人不予受理。
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函復申請人,應於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鑑界並完成繳費,逾期者則不予受理。鑑界日期確定後,再由申請人通知本府水務局同時辦理現場勘查。如為未登記之公有地應俟土地登記完成後,再依規定申請查定。

第6點

查定作業方式:
(一)查定作業方式分現場查定及圖資查定。年度專案查定之執行,得由本府水務局運用各類圖資加以判釋分類;現場查定得利用現有之圖資,初步瞭解待查定土地相關資訊,以作為現場作業之參考。
(二)現場實測作業,其查定基準量測作業如下:
1、坡度:指一坵塊土地之平均傾斜比,以百分比表示之,可按同筆土地內自然排水方向各坡度乘以其所占面積之和除以該筆土地總面積;如有特殊情形,得採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二十五條之坵塊法或等高線法,並經水土保持、土木、水利、大地工程或測量技師簽證。
2、土壤有效深度:同筆土地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下者鑽孔數至少三孔;超過一萬平方公尺部分,每增加五千平方公尺應增加一孔,未滿五千平方公尺者以五千平方公尺計,但總數不超過十孔。鑽孔位置應平均分布於該筆土地範圍內。土壤有效深度等於取點之土層深度和除以取點之點數。
3、土壤沖蝕程度、母岩性質依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規定詳加判定。現場查定作業如受地形、地貌等天然條件限制,得由工作人員依現況調整。

第7點

查定工作注意事項:
(一)個案申請查定作業應製作會勘紀錄表(格式二)。
(二)山坡地之查定,以一整筆土地辦理為原則,且各查定基準之量測,應以可供農業使用之範圍為限,查定當時土地面積達三分之二以上供非農業使用者,列為不屬查定範圍土地。
(三)土地界址有糾紛時,應由申請人自行解決,如未解決則暫不予查定。俟糾紛解決後,重新申請辦理查定。
(四)查定完成後,由本府水務局繕造查定清冊一份(格式三)及公告清冊四份(格式四為一份、格式五為三份),賡續辦理查定結果公告通知作業。但該筆土地如恢復為農業使用,應重新申請辦理查定。
(五)現場查定工作經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確認因地形複雜或無法到達,得參考運用各類圖資加以判釋分類。

第8點

查定結果公告通知作業之執行:
(一)本府水務局:
1、將公告清冊一份附查定結果公告(格式六)送交土地所在地區公所公告。
2、依公告清冊函告查定結果(格式七),掛號郵寄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管理機關。
(二)區公所:
將本府水務局發交之公告於區公所及土地所在地里辦公處公告,公告清冊存放於公所內供關係者閱覽。
(三)查定結果公告通知作業注意事項:
1、公告清冊內,土地面積應以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準。
2、查定結果公告之土地,如已依法劃編或編定為非農業使用者,以該劃編或編定為準。
3、查定結果通知書以同地段公告清冊內列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公有山坡地應列冊通知土地管理機關。
4、通知書之送達,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5、查定結果公告期滿,本府水務局應將公告清冊一份函送地政事務所,據以辦理非都市土地補註使用地類別之參據,並複製二份,分別函送本府農業局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原住民保留地部分,應複製一份函送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6、查定結果為「不屬查定範圍」之土地,應繕造查定清冊一份(格式三)及公告清冊四份(格式四為一份、格式五為三份)並辦理公告(格式十一)。

第9點

更正查定之處理如下: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一日前已有查定結果、已受理之個案申請或辦理中之年度專案者,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管理機關得向本府水務局申請更正查定,並以一次為限。
(二)處理作業及注意事項如下:
1、土地所有權人應檢附申請書(格式八)及國民身分證影本(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各一份;土地管理機關應檢附申請函一份據以申請。
2、更正查定處理時,一筆土地面積達三分之二以上供非農業使用者,列為「不屬查定範圍之土地」。
3、得申請更正查定者,以查定後未經分割或合併之土地及近十年內無違規紀錄者為限。該違規紀錄由本府水務局查詢水土保持局山坡地管理資訊系統。其所稱之違規指有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所定情形。但山坡地超限利用者,不在此限。
4、土地界址有糾紛時,應由申請人自行解決,如未解決暫不予處理。俟糾紛解決後,重新申請辦理更正查定。
5、本府水務局受理申請後,準用第五點第三款規定,至內政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系統查驗地籍資訊及辦理土地鑑界事宜。
6、更正查定人員,應避免由原查定人員擔任,更正查定時應於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作業(更正查定)會勘紀錄表(格式二)紀錄每筆土地不同坡面之坡度、土壤有效深度及土壤沖蝕程度、母岩性質,並繪製現場示意圖及就現地狀況照相留存。更正查定結果如有變更,本府水務局應將更正查定結果繕造更正紀錄表(格式九),據以更正原查定資料,並通知申請人,不另辦理公告。如維持原查定結果,則逕復申請人。
7、因土壤沖蝕程度不同而更改原查定結果者,應檢附更正查定時土壤沖蝕程度之照片。
8、現場查定工作經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確認因地形複雜或無法到達,準用第七點第五款規定處理。
(三)更正查定申請案件,經審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之:
1、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
2、不符第一款或前款第三目規定。
3、有前款第二目或第四目規定之情形。

第10點

為加速辦理尚未查定土地之查定作業,必要時得由本府水務局委託專業廠商辦理可利用限度查定作業或運用各類圖資加以判釋分類,並繕造查定清冊(格式十)。

第11點

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管理機關不服查定或更正查定結果者,得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

附件資料

附件 格式一.odt
附件 格式一.pdf
附件 格式十.pdf
附件 格式十一.pdf
附件 格式二.pdf
附件 格式三.pdf
附件 格式四.pdf
附件 格式五.pdf
附件 格式六.pdf
附件 格式七.pdf
附件 格式八.odt
附件 格式八.pdf
附件 格式九.pdf
附件 格式一.odt
附件 格式一.pdf
附件 格式二.pdf
附件 格式三.pdf
附件 格式四.pdf
附件 格式五.pdf
附件 格式十一.pdf
附件 格式三.pdf
附件 格式四.pdf
附件 格式五.pdf
附件 格式六.pdf
附件 格式七.pdf
附件 格式二.pdf
附件 格式八.odt
附件 格式八.pdf
附件 格式九.pdf
附件 格式十.pdf

在 iPhone 上隨手查、即時收到修法通知

建築人 App 完整收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六都建築法令彙編等,工地、會議、外出隨開隨用。

Download on the App Store
在 App 中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