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
第32條
及第三十三條所定情形。但山坡地超限利用者,不在此限。
4、土地界址有糾紛時,應由申請人自行解決,如未解決暫不予處理。俟糾紛解決後,重新申請辦理更正查定。
5、本府水務局受理申請後,準用第五點第三款規定,至內政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系統查驗地籍資訊及辦理土地鑑界事宜。
6、更正查定人員,應避免由原查定人員擔任,更正查定時應於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作業(更正查定)會勘紀錄表(格式二)紀錄每筆土地不同坡面之坡度、土壤有效深度及土壤沖蝕程度、母岩性質,並繪製現場示意圖及就現地狀況照相留存。更正查定結果如有變更,本府水務局應將更正查定結果繕造更正紀錄表(格式九),據以更正原查定資料,並通知申請人,不另辦理公告。如維持原查定結果,則逕復申請人。
7、因土壤沖蝕程度不同而更改原查定結果者,應檢附更正查定時土壤沖蝕程度之照片。
8、現場查定工作經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確認因地形複雜或無法到達,準用第七點第五款規定處理。
(三)更正查定申請案件,經審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之:
1、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
2、不符第一款或前款第三目規定。
3、有前款第二目或第四目規定之情形。
十、為加速辦理尚未查定土地之查定作業,必要時得由本府水務局委託專業廠商辦理可利用限度查定作業或運用各類圖資加以判釋分類,並繕造查定清冊(格式十)。
十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管理機關不服查定或更正查定結果者,得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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