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

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裁罰基準

桃園市 105.11.14 府都行字第1050248628號

第1點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裁罰案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並減少爭議,以提升行政效率及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第2點

本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考量違規行為對社會治安、公共安全之危害情形、情節輕重及違反次數,依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訂定統一罰鍰基準如附表。
前項附表次數之累計,以同一行為人最近三年內於同一違反本法事件地點之裁罰次數論計。
本府於裁處時應對違反本法事件地點之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副知及勸導之。但於最近三年內副知及勸導超過兩次者,應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併裁處最低法定額度罰鍰並命為一定行為。

第3點

違反本法案件,於裁處時應副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區公所列管查察違規案件是否於本府規定期限內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及認定恢復情形是否符合指定目的使用。

第4點

違反本法案件之行為如屬濫倒廢土、廢棄物或其他經本府認定有礙於公共安全等情節重大之行為者,其罰鍰基準得按附表所列之罰鍰金額酌予提高二倍以上。

第5點

本市各項違反本法案件,如同一行為涉其他法令較重之罰則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該管法令裁處。

第6點

本府於執行違反本法案件如有爭議或判定分類困難者,得提報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都市計畫及建築法事件審議小組審議。

第7點

違反本法案件經本府裁處在案者,如經本府認定屬有礙居住安寧、公共安全與衛生情節重大者,得提報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都市計畫及建築法事件審議小組審議後,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ㄧ項規定執行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

第8點

本基準之作業流程如附圖。
附件 附圖.pdf
附件 附表.pdf

附表

涉違規案件地政局受理 都市發展局受理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 屬都市計畫內土地 土地使用移都市發地上物依目的事業展局依都市計畫法否 判定是否屬 裁處 主管法規裁處都市計畫內土地是資料不足案件函請 涉各目的事業主管合法 必要時辦理會勘公所協助查報 性疑義者,函請各目的 確認違規情形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審認是否符合都市計畫法、符合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及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不符結案 同一行為是否涉 是 移請各目的事業主管其他法令較重(函覆移送單位或檢舉人) 機關依該管法令裁處之罰則 違反本法案件如經再次檢舉、移送或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區通知違規行為人陳述意見 公所查察未於期限內拆除、改建、(陳述意見期限30天) 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案件,通知行為人陳述意見,並通知土地或 如期  未如期 建物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或提具善陳述意見 陳述意見盡管理維護事證。 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之情形者,得不予陳述意見機是 審認行為人陳述 會。之意見是否合理 限期一個月內繳交罰鍰,並依個案違規情形限期拆除、改建、停否 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副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區公所開立裁處書 列管。(查察違規案件是否於本府規定期限內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及認定恢復情形是否符合指定目的使用)是是否如期繳納罰鍰否 繳納完畢 函文催繳結案(限期30天內繳納) 仍未繳納 執行(繳納)完畢移送強制執行
 限期一個月內繳交罰鍰,並依個案違規情形限期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副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區公所列管。(查察違規案件是否於本府規定期限內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及認定恢復情形是否符合指定目的使用)
恢復原狀及認定恢復情形是否符合指定目的使用)恢復原狀及認定恢復情形是否符合指定目的使用)
是是否如期繳納罰鍰否 繳納完畢 函文催繳結案(限期30天內繳納) 仍未繳納 執行(繳納)完畢移送強制執行
圖 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裁罰作業流程圖

附表一

類別行業/行為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以上
A類1. 飲酒店業、視聽歌唱業、理髮業、三溫暖業、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 特種咖啡茶室業、資訊休閒業、夜店業或其他類似之營業場所。2.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五、十七、十八條所定涉公共危險物品、 液化石油氣、毒性化學物質、爆竹煙火、高壓氣體等行為。3. 砂石場。4. 填土石方、開挖整地或鋪設地坪及涉建築行為且非營業使用面積達ㄧ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案件。5. 大型商場(店)、飲食店、倉儲批發業。6. 工廠或其他營業場所使用面積達ㄧ千平方公尺以上案件。7. 本府專案列管、重大案件或依本府自治條例所定之行業或行為。處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罰鍰,同時副知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並命一定之行為。處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九萬元罰鍰,同時副知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並命一定之行為。處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十二萬元罰鍰,併處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命一定之行為。1. 處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十五萬元罰鍰,得按次處罰,每查獲一次裁罰增加新臺幣三萬元,最高至 新 臺 幣 三 十 萬元,並命一定之行為。2. 併處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新臺幣六萬元罰鍰,得按次處罰,每查獲一次裁罰增 加 新 臺 幣 三 萬元,最高至新臺幣三十萬元,並命一定之行為。

附表二

B類1. 挖填土石方面積未達ㄧ千五百平方公尺案件。2. 整地或鋪設地坪面積五百方公尺以上未達ㄧ千五百平方公尺案件。3. 涉建築行為且非營業使用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未達ㄧ千五百平方公尺案件。4. 工廠或其他營業場所使用面積未達ㄧ千平方公尺案件。5. 攤販集中場案件。處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罰鍰,同時副知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並命一定之行為。處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罰鍰,同時副知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並命一定之行為。處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八萬元罰鍰,併處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命一定之行為。1. 處使用人或管理人新 臺 幣 十 萬 元 罰鍰,得按次處罰,每查獲一次裁罰增加新臺幣二萬元,最高至 新 臺 幣 三 十 萬元,並命一定之行為。2. 併處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新臺幣六萬元罰鍰,得按次處罰,每查獲一次裁罰增 加 新 臺 幣 二 萬元,最高至新臺幣三十萬元,並命一定之行為。
C類1. 整地或鋪設地坪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案件。2. 涉建築行為且非營業使用面積未達三百平方公尺案件。3. 住宅區經營小吃店並擺放投幣式卡拉OK設備(無包廂式區隔,並以ㄧ臺設備為限)。4. 其他非屬A、B類行業或行為者。處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罰鍰,同時副知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並命一定之行為。處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罰鍰,同時副知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並命一定之行為。處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併處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命一定之行為。1. 處使用人或管理人新 臺 幣 八 萬 元 罰鍰,得連續處罰,每查獲一次裁罰增加新臺幣二萬元,最高至 新 臺 幣 三 十 萬元,並命一定之行為。2. 併處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新臺幣六萬元罰鍰,得連續處

附表三

涉違規案件地政局受理 都市發展局受理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 屬都市計畫內土地 土地使用移都市發地上物依目的事業展局依都市計畫法否 判定是否屬 裁處 主管法規裁處都市計畫內土地是資料不足案件函請 涉各目的事業主管合法 必要時辦理會勘公所協助查報 性疑義者,函請各目的 確認違規情形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審認是否符合都市計畫法、符合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及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不符結案 同一行為是否涉 是 移請各目的事業主管其他法令較重(函覆移送單位或檢舉人) 機關依該管法令裁處之罰則 違反本法案件如經再次檢舉、移送或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區通知違規行為人陳述意見 公所查察未於期限內拆除、改建、(陳述意見期限30天) 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案件,通知行為人陳述意見,並通知土地或 如期  未如期 建物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或提具善陳述意見 陳述意見盡管理維護事證。 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之情形者,得不予陳述意見機是 審認行為人陳述 會。之意見是否合理 限期一個月內繳交罰鍰,並依個案違規情形限期拆除、改建、停否 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副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區公所開立裁處書 列管。(查察違規案件是否於本府規定期限內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及認定恢復情形是否符合指定目的使用)是是否如期繳納罰鍰否 繳納完畢 函文催繳結案(限期30天內繳納) 仍未繳納 執行(繳納)完畢移送強制執行
 限期一個月內繳交罰鍰,並依個案違規情形限期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副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區公所列管。(查察違規案件是否於本府規定期限內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及認定恢復情形是否符合指定目的使用)
恢復原狀及認定恢復情形是否符合指定目的使用)恢復原狀及認定恢復情形是否符合指定目的使用)
是是否如期繳納罰鍰否 繳納完畢 函文催繳結案(限期30天內繳納) 仍未繳納 執行(繳納)完畢移送強制執行
圖 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裁罰作業流程圖

在 iPhone 上隨手查、即時收到修法通知

建築人 App 完整收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六都建築法令彙編等,工地、會議、外出隨開隨用。

Download on the App Store
在 App 中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