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

高雄市補發建築執照謄本及複印建築圖說收費標準

高雄市 102.10.31 高市府工建字第10238054600號

第1條

本標準依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第3條

主管機關補發建築執照、室內裝修許可證謄本或核發建築圖說影本應依附表規定向申請人收取規費。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 高雄市補發建築執照謄本及複印建築圖說收費標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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