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

桃園市政府違規廣告物裁罰基準

桃園市 104.10.15 府清隊護字第1040265117號

第1點

桃園市政府為辦理執行違規廣告物事件,統一裁罰之原則,建立執行之公平性,特訂定本基準。

第2點

違反電信法第八條第三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十款規定之裁罰基準,依附表辦理。
附件 附表:桃園市政府違規廣告物裁罰基準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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