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違反土地使用管制代履行拆除執行原則
第1點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公共安全,遏止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行為,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行政執行法執行代履行拆除作業需要,特訂定本原則。
第2點
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違反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等規定,經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或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以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通知限期拆除義務,並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屆期仍不履行者,得依法委託第三人代履行之。
前項代履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優先執行拆除:
(一)農業用地經臺中市政府農業局認定違規使用或廢止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二)經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認定屬工廠管理輔導法之新增未登記工廠或既有未登記工廠。
(三)其他違規使用經本府聯合稽查認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第3點
代履行拆除案件,由目的事業或使用地主管機關完成簽核程序後,將拆除標的範圍移請都發局執行。
前項代履行拆除費用,都發局得依委外拆除契約估算數額,並通知義務人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
第4點
代履行拆除作業權責分工如下:
(一)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拆除當日配合確認未登記工廠之拆除範圍。
(二)臺中市政府農業局:拆除當日配合確認農地違規使用或廢止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案件之拆除範圍。
(三)都發局:
1、排定拆除時間通知相關機關,並督導委外廠商執行拆除。
2、必要時,得通知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及瓦斯公司配合執行電、水及瓦斯等阻斷,以維護安全。
都發局得於必要時,通知本府有關機關配合執行前項拆除作業:
(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配合維護拆除現場秩序、違法抗爭事件蒐證工作、執行人員安全維護工作。
(二)臺中市政府消防局:配合現場待命,防止抗爭事件意外事故及火災。
(三)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配合調派救護人力待命,防止抗爭事件意外傷害,必要時依消防緊急救護體系後送就醫。
(四)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義務人未依限清除拆除後賸餘物者,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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