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公有路燈管理要點
第1點
本要點依桃園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點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有路燈:指由管理機關設置或接管其他機關、團體、公司行號、個人設置於本市市區道路,及其他機關委託本府各管理機關代管之公共照明設備。
(二)公有路燈管理:指公有路燈之設置、換裝、遷移、拆除、維修、清查、巡檢等管理工作。
第3點
公有路燈應設置於固定燈桿。附掛於電桿、民宅牆壁或其他私有設施者,應經所有權人同意。
第4點
公有路燈之設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商業區、住商混合區與住宅區依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辦理。
(二)非都市土地及都市土地農業區照度之標準得比照住宅區。
(三)供公眾通行之道路、農水路或防汛道路等,有適當地點可供立桿及供給電源並經所有權人同意,得設置之。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評估有必要者。
第5點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設置公有路燈:
(一)私設通路、封閉型社區、私有土地範圍。
(二)設置距離過於密集。
(三)妨礙電力線路維修操作。
(四)電桿已附掛隔離開關、變壓器或熔絲鍊。
(五)對生態或農作物生長有不利影響之虞。
(六)其他經管理機關評估不宜裝設者。
第6點
公有路燈設置、汰換或更新,應使用節能燈具。
第7點
申請新設或遷移公有路燈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位置概略圖,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並依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路燈新設申請標準作業流程及路燈設施申請遷移標準作業流程辦理。
第8點
機關、團體、公司行號或個人得捐贈路燈,但封閉型社區道路所設置之路燈不得作為捐贈標的。
捐贈者應提出路燈設置位置、數量、線路圖、燈具廠牌型號、切結書及繳交相關線路補助費,經管理機關同意且移轉路燈所有權後始完成捐贈程序。
前項捐贈程序未完成或該捐贈未經管理機關同意者,該路燈應由裝設者自行維護。
第9點
管理機關應依財物分類於財產管理系統中登列公有路燈財產編號、名稱、分區及最低使用年限,並標註號碼於燈桿上。
第10點
公有路燈已無設置之需要,或不符本要點規定者,管理機關應拆除或遷移之。
第11點
公有路燈由管理機關依法編列經費管理。
第12點
本要點所需之各類申請表單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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