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自治條例
第1條
臺北市政府為執行建築法第九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收取強制拆除違章建築費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2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第3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違章建築,指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經查報認定應強制拆除者。
第4條
強制拆除費用應以違章建築構造類別及拆除面積為計算基礎,並依實際發生費用及各項行政成本收取。
前項各構造類別之收費單價,由都發局公告之,並送臺北市議會備查。如有調整時,亦同。
第5條
依本自治條例收取之強制拆除費用,由都發局核定後,以書面通知建築物所有人於三十日內繳納,逾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第6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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