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

臺北市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自治條例

臺北市 105.01.29 府法綜字第10530090800號

第1條

臺北市政府為執行建築法第九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收取強制拆除違章建築費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2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第3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違章建築,指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經查報認定應強制拆除者。

第4條

強制拆除費用應以違章建築構造類別及拆除面積為計算基礎,並依實際發生費用及各項行政成本收取。
前項各構造類別之收費單價,由都發局公告之,並送臺北市議會備查。如有調整時,亦同。

第5條

依本自治條例收取之強制拆除費用,由都發局核定後,以書面通知建築物所有人於三十日內繳納,逾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第6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在 iPhone 上隨手查、即時收到修法通知

建築人 App 完整收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六都建築法令彙編等,工地、會議、外出隨開隨用。

Download on the App Store
在 App 中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