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

高雄市自辦市地重劃審查收費標準

高雄市 107.11.19 高市府地發字第10771526200號

第1條

為收取自行辦理市地重劃(以下簡稱自辦市地重劃)案各項規費,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2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地政局。

第3條

申請自辦市地重劃,應依附表規定繳納各項費用。
主管機關於受理附表所列各項申請後,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繳納前項費用;屆期未繳納者,駁回其申請。

第4條

依本標準所繳納之費用,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退還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 高雄市自辦市地重劃審查收費標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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