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工程施工計畫書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臺南市 114.10.30 南市工管一字第1141300928號 函

第1點

為加強臺南市建築工程施工管理,提供專業施工計畫諮詢建議,以維護施工品質及確保施工安全,特設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工程施工計畫書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本局公告一定規模以上或特殊結構建築物施工計畫書之諮詢事項。
(二)提供施工計畫書之技術服務與諮詢、災害預防與應變等事項之建議。
(三)其他有關施工計畫書或施工相關諮詢之建議事項。
前項第一款之諮詢事項,得委由專業團體辦理。

第3點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長或主任秘書兼任,並設置委員十人,除本局建築管理科科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分別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臺南市建築師公會二名。
(二)台南市土木技師公會一名。
(三)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一名。
(四)台南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一名。
(五)台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一名。
(六)中華民國大地工程技師公會一名。
(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臺南市辦事處一處、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臺南市辦事處二處各一名。
本小組置幹事二名,由本局建築管理科派員兼任,辦理案件登記、統計、分析、會議記錄及其他事項。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但已積極透過各項徵詢推薦管道,仍無法依規定之性別比例遴聘適當委員,經敘明理由簽會本府性別平等辦公室陳請府層長官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4點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任期內出缺或團體代表職務異動時,得補聘(派)委員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5點

本小組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召集或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中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6點

本小組應於申請人備齊申請文件後十四日內召開會議,並應於開會前七日將議事日程及有關資料送交各委員,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7點

本小組諮詢建議事項,應於會後七工作日內將會議紀錄函送申請人。
本要點第二點第一款之諮詢,申請人得依會議紀錄修正施工計畫書,並於完成申報開工前檢附會議紀錄及施工計畫書。申請人不採納諮詢意見者,應於施工計畫書內載明。

第8點

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出席會議者,得依相關支給要點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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