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臺南市政府辦理下水道工程使用土地支付償金或補償費基準

臺南市 115.05.08 府水污工字第1150638164號函

第1點

臺南市政府為辦理因下水道工程使用土地需支付償金或補償費,特訂定本基準。

第2點

本基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水利局。

第3點

本基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償金:指下水道機構因工程上必要在土地下方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支付使用土地之費用。
(二)補償費:指下水道機構因勘查、測量、施工或維護下水道,臨時使用土地致受損害者所支付之費用。

第4點

使用土地償金以埋設物投影面積一點五倍,按施工時該土地當年期公告現值百分之五計算,一次發給土地所有權人。
前項埋設物投影寬度未達一公尺者,以一公尺計。

第5點

臨時使用土地之補償費以工程使用面積,依實際使用月數,每月按該土地當年期公告現值千分之六計算,不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使用期間跨越年度,遇公告現值調整時,按各年期公告現值及使用月數計算之。
支付補償費總數最高以該土地當年期公告現值百分之五為限。

第6點

下水道機構於施工完成後,再擴大埋設管渠、其他設備或臨時使用土地時,僅就其擴大或臨時使用土地部分,依第四點及第五點之規定支付償金或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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