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工業區立體化方案申請案件審查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適用於依桃園市工業區立體化方案申請容積獎勵之案件。
第3條
桃園市政府審查桃園市工業區立體化方案申請案件,每案審查費為新臺幣四萬元。
前項審查費,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不予審查,並退回申請資料。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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