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投標廠商工程履約績效納入評選審查及工程管理機制作業方案
第1點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遴選具履約能力之優質廠商參與國家建設,提升公共工程品質及進度,並解決最低標決標衍生之工程延宕及採購爭議等問題,特訂定本方案。
第2點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最有利標方式辦理之工程案件,應將本方案納入招標文件作為採購評選作業之依據。
本市復興區公所未訂定相關廠商履約績效管理作業規定前,得準用本要點規定。
第3點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金額達查核金額以上者,決標方式以評分及格最低標或最有利標為原則,並依本方案將廠商過去承攬工程之履約績效,納入評選作業評分表之廠商過去履約績效評選項目。
工作小組應於開標後至評選前,於本府「技服及工程招標階段之廠商履歷查詢功能平台」查詢受評廠商相關資料,將受評廠商近五年之廠商整體履約計分、施工查核成績、重大職災、停權情形、獲獎情形及遭本府勞動檢查處依法處以停工處分情形等資料納入初審意見。
第4點
機關在辦理評選作業時,應參酌參加投標廠商近年公共工程履歷資料之整體履約計分情形、金質獎、金安獎、本府金品獎及安心工程獎(安心營造工程認證標章)獲獎情形,依附表一規定予以加、減分。
第5點
投標廠商近年公共工程履歷資料之整體履約計分情形、金質獎、金安獎、本府金品獎及安心工程獎(安心營造工程認證標章)獲獎情形,機關可分別於公共工程雲端服務網、職業安全衛生卓越網與本府網頁公告資料查詢。
第6點
廠商過去履約績效之評選項目,機關得考量個案之特性,訂定該項之分數及合格分數,並依附表二所列項目計算之。
經評選委員評分且加減分後實際分數之平均分數,未達前項之合格分數者,不得列為決標對象。但經評選委員會決議,不將此規定作為決標對象之標準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之合格分數未於招標文件載明者,以第一項所訂分數之百分之八十為合格分數。
第7點
本方案各加減項目計算之基準日,以截止投標日為基準日往前推算為準。
第8點
機關以共同投標辦理工程採購案者,各成員應分別就其評選項目計算加減分後,再依共同投標協議書之比例計算。但以統包方式辦理工程採購者,不適用本方案。
第9點
機關如決標予下列情形之受評廠商,機關應參考附件廠商履歷之加強督導指引辦理,並報本府備查。
(一)近五年施工查核結果未達七十分。
(二)近五年發生重大職災達二件以上。
(三)近五年受停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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