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處理及裁罰基準
第1點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事件,依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建立執行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本及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第2點
違反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處理及裁罰基準如下表:
| 項次 | 違反事實 | 法條依據(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或其他處罰 | 統一處理及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
| 一 | 受保護樹木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砍伐、移植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並應維護其良好生態環境。 | 第五條、第十一條 | 一、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二、經限期改善未完成者,得連續處罰至完成改善為止。 | 一、樹木已達本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認定標準,且已通報所有人或占有人者: (一)砍伐: 1.確認存活處八萬元,並書面通知限期改善。 2.導致死亡處十萬元,必要時得書面通知限期提送補植計畫。 (二)移植: 1.確認存活處七萬元,並書面通知限期改善。 2.導致死亡處九萬元,必要時得書面通知限期提送補植計畫。 (三)其他方式破壞,或未維護其良好生態環境: 1.情節嚴重如鋸切、焚燒、剝皮、毒害等,足以影響樹木存活狀況者: (1)確認存活處八萬元,並書面通知限期改善。 (2)導致死亡處十萬元,必要時得書面通知限期提送補植計畫。 2.其他非屬情節嚴重者: (1)確認存活處七萬元,並書面通知限期改善。 (2)導致死亡處九萬元,必要時得書面通知限期提送補植計畫。 二、樹木已達本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認定標準,惟尚未通報所有人或占有人: (一)砍伐: 1.確認存活處六萬元,並書面通知限期改善。 2.導致死亡處七萬元,必要時得書面通知限期提送補植計畫。 (二)移植: 1.確認存活處五萬元,並書面通知限期改善。 2.導致死亡處六萬元,必要時得書面通知限期提送補植計畫。 (三)其他方式破壞,或未維護其良好生態環境: 1.情節嚴重如鋸切、焚燒、剝皮、毒害等,足以影響樹木存活狀況者: (1)確認存活處六萬元,並書面通知限期改善。 (2)導致死亡處七萬元,必要時得書面通知限期提送補植計畫。 2.其他非屬情節嚴重者: (1)確認存活處五萬元,並書面通知限期改善。 (2)導致死亡處六萬元,必要時得書面通知限期提送補植計畫。 三、經書面通知限期改善未完成者,得連續處罰至完成改善為止。 |
| 二 | 從事建築、開闢道路、公園、綠地或其他公共工程等之建設開發,未檢附施工地區內樹籍資料及受保護樹木之保護計畫或移植與復育計畫等相關資料,提送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施工。 | 第六條、第十二條 | 一、處五萬元以下之罰鍰。 二、經限期改善未完成者,得連續處罰至完成改善為止。 | 一、未提送計畫即進行受保護樹木修剪、移植等作業者,處五萬元,並書面通知限期改善。 二、已通過審議惟未按計畫施作者,處三萬元,並書面通知限期改善。 三、經書面通知限期改善未完成者,得連續處罰至完成改善為止。 |
| 三 | 公、私場所之所有人或占有人,規避、妨礙或拒絕勘查。 | 第七條第二項、第十三條 | 一、得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二、得按日連續處罰至履行義務為止。 | 罰鍰依違規次數及改善程度衡量: 一、第一次:處一萬元罰鍰,並書面通知限期改善。 二、第二次:處二萬元罰鍰,並書面通知限期改善。 三、第三次以上:處三萬元罰鍰,並書面通知限期改善。 四、未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至履行義務為止。 |
第3點
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裁處時,應審酌(1)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2)所生影響 (3)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 (4)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等因素,酌予加重或減輕。但應敘明加重或減輕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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