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處理違反建築法事件裁罰基準

高雄市 102.09.16 高市府工建字第10236538400號

第1點

為處理違反建築法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及第八十九條規定之裁罰事件,特訂定本基準。

第2點

依建築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裁處者,其裁罰基準如下:
(一)擅自建造或使用:
1、 工程造價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處工程造價千分之三十罰鍰。
2、 工程造價逾新臺幣一百萬元、未逾新臺幣五百萬元:除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部分按前目規定計罰外,其超過數額部分按千分之四十計罰。
3、 工程造價逾新臺幣五百萬元:除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部分按前目規定計罰外,其超過數額部分按千分之五十計罰。
4、 持有本府農業主管機關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核准容許使用農業設施、畜牧設施、養殖設施等文件:處工程造價千分之一罰鍰。
5、 未經核准設置於建築物露臺、屋頂及屋頂突出物上之鋼構物依高雄市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辦法申請設置為太陽光電設施者:處工程造價千分之一罰鍰。
(二)擅自拆除:
1、 建築物為地上一層以下:處罰鍰新臺幣一萬元。
2、建築物為地上二層至三層:處罰鍰新臺幣二萬元。
3、建築物為地上四層以上:處罰鍰新臺幣三萬元。

第3點

依建築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裁處者,其裁罰基準如下:
(一)工程造價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二)工程造價逾新臺幣一百萬元,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三)工程造價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處新臺幣九千元罰鍰。

第4點

依建築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裁處者,其裁罰基準如下:
(一)工程造價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罰鍰。
(二)工程造價逾新臺幣一百萬元,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處新臺幣五萬元罰鍰。
(三)工程造價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

第5點

公益性建築物依建築法第八十六條、八十七條及八十九條規定處罰者,其罰鍰額度得依個案情形酌定之。
本市所屬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宗教建築物,罰鍰額度得依個案情形,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簽報本府酌定之。
附件 修正2-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處理違反建築法事件裁罰基準第二點.doc

在 iPhone 上隨手查、即時收到修法通知

建築人 App 完整收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六都建築法令彙編等,工地、會議、外出隨開隨用。

Download on the App Store
在 App 中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