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事件申請復水復電審查原則

新北市政府 108.12.09

第1點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審查經停止供水供電之違反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事件之申請復水復電案件,特訂定本原則。

第2點

經本局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停止供水供電之土地或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於違規使用情形改善完竣後申請復水復電。但停止供水供電未滿六個月者,不得申請。

第3點

前點所稱違規使用情形改善完竣者,指現場使用情形已未違反相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土地或建築物已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二)現場招牌、原建築物室內裝修(含櫃檯、室內隔間等)及相關設備(設施)已拆除。
(三)經依本法規定裁處之罰鍰已繳清。
(四)申請人切結不再自行或提供他人違法使用。

第4點

申請復水復電,應檢具申請書及切結書(如附件),併同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
(一)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法人者,應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建築物所有權狀或合法房屋證明文件影本。
(三)原核准建築圖說或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四)違規使用情形改善完竣之空間平面配置圖及改善前、中、後各種佐證相片(含市招、門牌、建築物內外各向立面)。
(五)土地或建築物受本法裁罰之行政罰鍰繳納證明文件。
(六)非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本人申請者,並應檢附該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之復水復電同意書。
(七)因轉供電致停止供電者,並應檢附切結書。

第5點

本局受理復水復電申請後應先行辦理書面審查,其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其得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曆天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經書面審查符合規定者,應通知申請人及相關機關現場會勘,以確認違規使用情形是否改善完竣。
經現場會勘符合規定者,於會勘審查後應通知申請人准予復水復電;會勘審查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其得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曆天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附件 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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