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公共工程施工期間植栽保護作業要點
第1點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公共工程施工期間植栽保護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本市除中西區、東區、北區、南區、安平區、安南區及市道外,管理機關為各區公所。
主管機關執行本要點規定之事項,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第3點
本要點規範保護對象為本局自辦或代辦之公共工程內植栽(含既有喬木或行道樹)。
第4點
公共工程於規劃設計階段,應就植栽之現況進行調查,確認植栽之樹種、位置、規格、數量及生長狀況,拍照紀錄並製作評估報告,作為保護、移植或其他適當處理之依據。
就地保留樹種者,設計單位應製作植栽保護計畫書提報工程主辦單位審查,並轉送管理機關同意。
植栽必須遷移時,設計單位應檢具移植計畫書提報工程主辦單位審查,並轉送管理機關同意。
第5點
植栽保護措施應依現場實況以圍籬或其他適合材質包覆保護,避免樹幹碰撞、刮傷或折斷,並應經監造單位/工程司確認已依下列植栽保護計畫書施作完成後,始得施工:
(一)、植栽樹體之莖幹等部位,為避免施工過程中遭受損傷,應依實際情況選用草繩、麻繩、棉繩、麻布、尼龍布袋、黑網布、不織布等材料包覆保護。
(二)、包覆保護措施應於工程施工期間隨時注意,適時調整或更換,以免妨害植栽生長;如已無包覆之必要,應立即撤除。
第6點
施工範圍內之植栽樹穴及四周,不得堆放磚塊、鋼筋、水泥、砂石及其他建築材料;機械、工具亦不得附著於樹幹,以免妨礙樹木生長及都市景觀。
第7點
工程施作時,不可將建築廢棄物、水泥漿、瀝青渣、油漬及其他有害植栽生長之物(液)體等排放於樹穴內及四周,以免影響樹木生長。
第8點
工程施工時操作之機械(具),其所排放之廢氣,不可對準樹木。工程機械(具)操作時亦應注意避免傷折樹枝或使樹木傾斜、碰傷。如因施工不慎,導致樹枝傷折傾斜或碰傷,監造單位除應向工程主辦機關提出書面報告外,施工單位並應依臺南市景觀樹木修剪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9點
工程施工期間相關排水設施應預先完成,基地內不得有積水或流水,以免植栽根部受損,必要時應設置臨時排水或抽水設施。
第10點
對於公共工程工地鄰近(非屬工地範圍內)之植栽,工程施工單位亦應盡相當注意義務,不得對之造成損害。
第11點
公共工程施工單位應依植栽保護計畫書內容進行自主檢查,監造單位/工程司或督導人員應按計畫書內容查驗,如發現施工單位未按規定施作時,工程主辦單位得命施工單位立即暫停施工並限期改善,經監造單位/工程司確認符合規定後始得繼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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