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檢舉無照經營旅宿業案件獎勵辦法
第1條
為鼓勵民眾檢舉本市未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旅館業務及民宿(以下簡稱無照經營旅宿業),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之案件,並依同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觀光局。
第3條
檢舉人應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檢附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
一、檢舉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或居留證號碼、聯絡地址及電話。
二、被檢舉人對外營業名稱、營業地址、聯絡方式或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三、違規事實及營業場所照片、住宿訂房紀錄、消費證明、匯款紀錄、廣告文宣或招攬文件等具體證據資料。
檢舉案件不符合前項規定,主管機關應不受理。但其情形得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4條
檢舉案件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並裁處罰鍰新臺幣六萬元以上確定且完成收繳者,按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十五發給檢舉獎金。
第5條
檢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檢舉獎金:
一、以匿名或虛偽姓名檢舉。
二、檢舉人為主管機關所屬人員或其他因執行職務發現違規情事之人。
三、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不受理之案件。
四、檢舉前主管機關已受理檢舉、調查或裁處之案件。
第6條
經核定發給檢舉獎金之案件,由主管機關通知檢舉人一次領取。
檢舉人同一年度依本辦法領取檢舉獎金總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第7條
二人以上共同檢舉同一案件,檢舉獎金由全體檢舉人平均分配。
二人以上先後檢舉同一案件,檢舉獎金由最先檢附具體證據資料者受領;不能分辨檢舉之先後者,檢舉獎金平均分配之。
第8條
第四條裁處罰鍰之行政處分經撤銷,其非因檢舉不實或其他可歸責於檢舉人之事由所致者,得不予追回。
第9條
本辦法檢舉獎金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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