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第三條
申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其原建築容積之認定,應經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簽證,並由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之。
第四條
臺中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項目、評定基準、額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附表規定辦理。
本條例第八條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方式辦理;更新單元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者,依前項附表所定獎勵額度二倍核予容積獎勵。
第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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