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四十條規定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之建築物,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起造人或所有權人得申請繳納代金,免予附建防空避難設備:
一、應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
二、建築基地地面以下為流沙層、岩石層或其他特殊地質,開挖地下室確有困難。
三、建築基地為山坡地或特殊地形,開挖地下室確有困難。
四、建築物因辦理增建或變更使用執照需增加附建防空避難設備。
五、其他特殊情形施工確有困難,經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准。
第3條
依前條申請繳納之代金,其金額計算公式如下:T=(F×C+E×LA÷ΣFA)×PT:防空避難設備應繳納代金總額(新臺幣元)。
F:造價係數為二。但本府得視實際情況調整之。
C:申請繳納代金時之建築物法定工程造價(新臺幣元∕平方公尺)。
E:申請繳納代金時之建築基地當期公告現值(新臺幣元∕平方公尺)。
LA:建築基地面積(平方公尺)。
ΣFA: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平方公尺)。
P:防空避難設備面積(平方公尺)。
第4條
申請繳納代金應併同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或變更使用執照向本府工務局提出,並於領取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向本府繳納代金。
第5條
依本辦法繳納之代金,由本府統籌集中興建、購置或管理維護防空避難設備,不得移作他用。
第6條
依本辦法興建完成或購置之防空避難設備,其所有權應登記為臺南市所有,並由本府核定管理機關負責或委託管理維護。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臺南市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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