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臺中市道路管線工程統一挖補作業自治條例

臺中市 109.04.23 府授法規字第1090093269號

第1條

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為加強道路管線工程統一挖補作業,減少道路挖掘,提昇道路及管線工程品質,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2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巿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建設局),並得將統一挖補業務委任建設局所屬機關或委託臺中市政府所屬各區公所執行。

第3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轄管道路及其附屬工程。
二、管線機構:指電力、電信(含軍警專用電信)、自來水、排水、污水、輸油、輸氣、交通控制設施、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有線電視等需要利用管道或管線之事業機構。
三、委辦單位:委託建設局辦理統一挖補工程之管線機構。
四、統一挖補:
(一)管線機構辦理道路管線挖掘工程應聯合其他管線機構同時委託建設局代辦該工程。
(二)管線機構委託建設局代辦之工程指道路開挖、回填及路面舖築等土木工程。
五、統一挖補作業區域:建設局公告實施統一挖補之區域。
六、民生管線:指電力、電信、自來水、污水、輸氣(天然氣)、有線電視等管線。

第4條

管線機構於本市公告實施統一挖補作業區域內辦理道路埋設管線工程,應將土木工程有關施工項目委託由建設局發包代辦,配線接管工程及第六條所述工程項目由委辦單位自行辦理。但緊急性挖掘或其他特殊情形經建設局許可者,不在此限。
委辦單位自行辦理項目,應配合建設局發包代辦進度編製預算交由建設局一併發包,委由同一承攬廠商承作。但發包後之契約簽訂及履約管理等事項,仍應由委辦單位辦理。
第一項所稱實施統一挖補作業區域,由建設局公告之。

第5條

建設局代辦之統一挖補作業項目如下:
一、路面切割及交通安全維護設施。
二、管溝挖方、廢方處理及擋土設施。
三、管溝底鋪設碎石。
四、管溝回填。
五、管溝瀝青混凝土路面、混凝土路面 及人行道補修。
六、道路標線繪製及人孔、手孔蓋昇降。
七、其他與土木工程有關部分。

第6條

委辦單位應自行辦理之項目如下:
一、放樣。
二、接管、埋管及配線工作。
三、埋設管線所需之鋼筋組立及混凝土澆築。
四、人孔及手孔埋設。
五、管線埋設物之開關箱、閥門及基礎設置。
六、標示帶、防護板、管墊及隔離板等埋設。
七、穿越溝壁、擋土牆及建築線內側鄰建築基地管線埋設等工作。
八、其他與管線工程有關部分。

第7條

建設局為受理、管制及協調管線工程統一挖補作業,設臺中巿挖路聯合服務中心,其組織由建設局另定之。

第8條

統一挖補工程收費標準如下:
一、行政規費:每一申請案件按委辦單位各收新臺幣一百元。
二、管溝挖掘及回填費:依實際施工項目及數量,按決標單價核實計價收費。
三、挖掘管溝路面修復費:按建設局核准挖掘管溝寬度兩側各加十公分,按前款規定計算。
四、工程管理費: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規定計算。
五、附加路面修復費收費基準如附表。
六、道路養護費:依前款附加路面修復費收費類別(一)規定加收百分之二十。

第9條

前條各項費用,申請人應按建設局核計金額先行繳納,並於管線埋設完成後按實做數量辦理結算。但民生管線或特殊情形之案件,得經建設局許可,於施作完成後再行繳納費用。
前項結算後應繳納費用經建設局通知限期繳納而屆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

第10條

建設局代辦統一挖補工程,委辦單位應於每一施工地點派員負責監工、放樣及協調事宜。
各委辦單位自行辦理之項目應配合建設局施工期程辦理施工。

第11條

前條放樣應由委辦單位於施工前,依指定顏色就管線埋設位置、深度及施工路徑標記放樣。

第12條

建設局依委辦單位放樣挖掘後,因地下管線過多或其他原因致無法埋設者,應即回復原狀,並按實做項目及數量核計收費。

第13條

建設局代辦統一挖補工程,施工期間委辦單位應派員會同建設局至現場監工,並指明既有管線位置及深度。
前項委辦單位未派員到場或所指管線位置錯誤致生損害時,由各該委辦單位自行負責。

第14條

本自治條例未規定事項,依本市市區道路挖掘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第15條

違反第四條規定,處管線機構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違反第十條規定,處委辦單位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16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附件 府授法規字第1090093269號令.pdf
附件 臺中市道路管線工程統一挖補作業自治條例修正總說明、對照表及修正條文.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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