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消防局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勘查疑義申訴作業要點
第1點
為使本局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勘查疑義申訴之協議有所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適用對象及範圍:
(一)適用對象:案件申請(起造)人或其委託之消防專技人員。
(二)適用範圍:申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因未符合法規經通知限期改善之案件。
第3點
提起申訴方式及時機:提起申訴應具申訴書(如附表一),於限期改善期間內向本局提出,同一事由之申訴以一次為限,重複申請本局得不受理。
第4點
申訴作業(流程詳附圖)(一)本局於收受申訴案件後,經預先審查,認為原處置依法令無可議之處無須協議者,於擬具處理方式簽奉核淮後函知申訴人;應協議者,於收受申訴書後七日內由火災預防科科長或安全管理股股長負責申訴案件之協議。
(二)協議之進行必要時得邀集相關消防公(協)會代表參加,申請人亦得經本局同意後由本案設計或竣工查驗之消防設備師(含暫行人員)陪同參加。
(三)協議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如附表二)。
第5點
申請人於協議期日經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視為放棄申訴之權利。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勘查疑義申訴作業要點-附件
在 iPhone 上隨手查、即時收到修法通知
建築人 App 完整收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六都建築法令彙編等,工地、會議、外出隨開隨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