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建築工程辦理施工計畫諮詢會作業要點
第1點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市建築工程施工管理,以維護施工品質,減少施工災害,特訂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適用之建築物範圍如下:
(一)本市山坡地基地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涉及開挖整地之建築或雜項工程。
(二)建築物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在十六樓以上。
(三)地下層總深度(含基礎)在九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三層以上之建築工程。
(四)開挖地下層範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
(五)建築基地位於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及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劃定之禁限建範圍者。
(六)拆除執照工程其拆除之建築物高度在三十公尺以上或地上十層以上。
(七)其他有安全顧慮之建築物經本府認有必要者。
第3點
適用範圍之建築或雜項工程領得建築執照後,承造人應於建築工程申報放樣勘驗前或拆除執照於開工前,檢具施工計畫書,向符合桃園市建築執照應實施特殊結構或設備審查之構造規模及審查機構指定辦法第三條規定之審查機構,申請召開施工計畫諮詢會及現場勘查。承造人應將諮詢會委員意見及辦理情形,補充於施工計畫書內簽證負責。
前項施工計畫書製作內容應至少包含附錄所列項目。
第4點
審查機構受理申請案件後,應於承造人提出施工計畫書等文件後十四日內召開施工計畫諮詢會,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親自與會說明,監造建築師得列席參加。
審查機構應提供專業意見包括施工技術服務與諮詢、災害預防與應變之建議,供承造人、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參考,並應作成紀錄。
審查機構辦理施工計畫諮詢會,每次出席諮詢會之委員人數至少五人。
第5點
審查機構應於召開施工計畫諮詢會後十日內將審查結果函送申請人。
審查機構於承造人提出施工計畫書等文件後逾十四日未召開施工計畫諮詢會,或召開施工計畫諮詢會後逾十日未函送審查結果者,視為對施工計畫無建議或意見。
第6點
審查機構應於建築工程施工過程,會同承造人之工地主任、專任工程人員及監造人,依下列期程辦理現場勘查:
(一)擋土措施完成後,挖掘基礎土方前。
(二)其他經本府認定應辦理現場勘查者。
前項第一款勘查時機由審查機構視工程性質決定。
審查機構於現場勘查後,應將意見及建議事項填寫於現場勘查紀錄表(如附表)。
第7點
審查機構應按季將召開施工計畫諮詢會紀錄、案件統計表及現場勘查紀錄表,函送本府備查。
第8點
審查機構辦理施工計畫諮詢會,每案收費以不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為原則,其收費標準由審查機構自行訂定,並於該審查機構網站公告周知。
第9點
建築或雜項工程於施工中辦理變更設計,且變更內容涉及施工計畫變更者,承造人應依第三點規定辦理,並於下次申報勘驗前辦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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