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

桃園市建築工程辦理施工計畫諮詢會作業要點

桃園市 114.08.15 府都建施字第1140236031號

第3條

規定之審查機構,申請召開施工計畫諮詢會及現場勘查。承造人應將諮詢會委員意見及辦理情形,補充於施工計畫書內簽證負責。
前項施工計畫書製作內容應至少包含附錄所列項目。
四、審查機構受理申請案件後,應於承造人提出施工計畫書等文件後十四日內召開施工計畫諮詢會,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親自與會說明,監造建築師得列席參加。
審查機構應提供專業意見包括施工技術服務與諮詢、災害預防與應變之建議,供承造人、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參考,並應作成紀錄。
審查機構辦理施工計畫諮詢會,每次出席諮詢會之委員人數至少五人。
五、審查機構應於召開施工計畫諮詢會後十日內將審查結果函送申請人。
審查機構於承造人提出施工計畫書等文件後逾十四日未召開施工計畫諮詢會,或召開施工計畫諮詢會後逾十日未函送審查結果者,視為對施工計畫無建議或意見。
六、審查機構應於建築工程施工過程,會同承造人之工地主任、專任工程人員及監造人,依下列期程辦理現場勘查:
(一)擋土措施完成後,挖掘基礎土方前。
(二)其他經本府認定應辦理現場勘查者。
前項第一款勘查時機由審查機構視工程性質決定。
審查機構於現場勘查後,應將意見及建議事項填寫於現場勘查紀錄表(如附表)。
七、審查機構應按季將召開施工計畫諮詢會紀錄、案件統計表及現場勘查紀錄表,函送本府備查。
八、審查機構辦理施工計畫諮詢會,每案收費以不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為原則,其收費標準由審查機構自行訂定,並於該審查機構網站公告周知。
九、建築或雜項工程於施工中辦理變更設計,且變更內容涉及施工計畫變更者,承造人應依第三點規定辦理,並於下次申報勘驗前辦理完成。
附件 附錄:施工計畫書.pdf
附件 附表:現場勘查紀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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