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
第1條
新北市政府為新北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之設置,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七條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2條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應依都市計畫內容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
都市計畫無前項設置規定而建築基地符合下列情形者,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三點五二公尺設置之:
一、面臨之計畫道路寬度,於住宅區十公尺以上,商業區七公尺以上,市場用地七公尺以上。
二、市場用地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
第3條
依本標準設置之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騎樓之淨寬不得小於二點五公尺,且不得設置任何障礙物。騎樓柱自道路境界線退後十五公分。
二、無遮簷人行道之淨寬不得小於二公尺,且不得設置任何障礙物。
三、地面應與鄰接建築基地之人行步道接觸面順平;無銜接人行道者,應高出道路境界處十公分至二十公分,並應向道路境界線作四十分之一瀉水坡度。
四、舖面應鋪設防滑係數達零點五五以上(穿鞋 C.S.R)之防滑材料。
第4條
建築基地因特殊情形,不能依前二條規定之標準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時,得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准放寬其標準。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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