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作業要點
第1點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補助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審核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輔具補助項目、額度、最低使用年限、補助對象、評估方式、輔具規格或功能規範及其他規定應符合規定。
第3點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輔具費用補助:
(一)輔具補助申請表。
(二)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以下簡稱補助基準表)所定各補助項目所需之診斷證明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並以申請日前三個月內開立者為限。
(四)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前項文件如有欠缺,本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申請身心障礙重新鑑定,並同時提出輔具需求申請者,得由身心障礙需求評估單位轉介。
輔具補助以每人每二年度補助四項為原則;同一項目於其使用年限內不得重複補助。但輔具屬其他機關(構)移轉使用或回收再利用者,得不計入補助項次計算。
第4點
申請人應於核定補助通知送達後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申請撥付補助款項:
(一)輔具補助請款表。
(二)應備文件檢查表。
(三)輔具之購買或付費憑證(發票或收據)正本或影本。
(四)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五)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第5點
罹患嚴重疾病、行動不便或有其他特殊事由經本府認有必要者,應指派評估人員至其居住之處所進行評估。
第6點
申請人經核定現金給付並完成輔具購買後死亡者,得由其繼承人檢具申請人死亡相關證明文件及繼承人證明文件請領輔具費用補助;繼承人如有二人以上者,得檢具共同委任書及切結書,由其中一人請領。
第7點
依補助基準表規定須經評估之輔具,未經評估及核定即先行購買者,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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