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

桃園市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作工業設施使用之低污染事業認定審查作業要點

桃園市 112.08.11 府經工行字第1120192004號

第1點

本要點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2點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新設工廠:指新申請設立之工廠。
(二)既有工廠:指已核准登記且生產中之工廠。
(三)原生產事業:指已核准登記之事業產業類別前兩碼相同事業。

第3點

新設工廠之行業或產品非屬附表所列事業者,為低污染事業。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認定屬低污染事業:
(一)新設工廠位於原經核准登記從事屬附表所列事業之工廠廠地範圍內,經取得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或證明文件,並從事原經核准登記工廠之原生產事業。
(二)新設工廠之行業或其產品屬附表所列之事業,有他廠設廠紀錄,且申請前三年內無重大違反事業廢(污)水放流水標準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紀錄者,得檢附相關書件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審認(審查流程如附件一),並提出污染防治計畫(如附件二)經專案小組審查通過。
前項第二款專案小組,由本府經濟發展局邀集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組成之。

第4點

既有工廠於原廠地範圍內欲增加前點附表所列以外之事業或原生產事業,經取得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或證明文件,得認定屬低污染事業。
附件 附表.pdf
附件 附件一.pdf
附件 附件二.pdf

附表

產業創新條認例 定方式說明
工廠之行業或其產品非屬如下所列者,為低污染事業:一、0896010 味精(麩胺酸鈉)(從事不具醱酵生產製程事業者除外。)二、0896020 高鮮味精(從事不具醱酵生產製程事業者除外。)三、0896090 其他胺基酸(從事不具醱酵生產製程事業者除外。)四、0899210 酵母粉(含健素類)(僅從事摻配事業者除外。)五、1140 染整業(從事無水加工、定型、刷毛、剪毛、壓光、塗佈、貼合等除外。)六、1301 皮革及毛皮整製業七、1401 製材業(僅以製程包含木材乾燥、浸漬防腐等保存處理之事業為限)八、1511 紙漿製造業九、1700 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屬簡單加工之物理性製程,無化學反應者除外。)十、1810 化學原材料製造業十一、1830 肥料及氮化物製造業(從事以非化學方法、非發酵腐熟方式製造之摻配者除外。)十二、1841 塑膠原料製造業(屬混合(compound)製程、押出造粒製程者除外。)十三、1842 合成橡膠原料製造業 (屬混合(compound)製程、押出造粒製程者除外。)十四、1850 人造纖維製造業(從事酯粒抽絲生產之製程除外。)十五、1910 農藥及環境用藥製造業 (從事1910045生物性農藥之製造加工者除外)十六、1920 塗料、染料及顏料製造業十七、1990110 炸藥、煙火、火柴十八、2001 原料藥製造業十九、2101 輪胎製造業二十、23110 平板玻璃(僅就玻璃以電熱爐加熱及吹風降溫,或從事玻璃切割、雕花或組本認定方式所列之行業,係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之「中華民國行業統計分類」(第11次修訂版)細類(4碼)及經濟部工業產品分類第16次修訂(7碼)進行分類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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