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檔案鑑定小組作業要點
第1點
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建立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制度,提昇檔案管理效能,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及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第十一點第一項之規定,特設檔案鑑定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本小組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
(一)修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認有必要者。
(二)辦理檔案銷毀、移轉或應用產生疑義或發生爭議者。
(三)檔案因年代久遠而難以判定其保存年限者。
(四)檔案因天災或事故致毀損者。
(五)其他有關檔案保存價值之鑑定事項及保存維護之諮詢事項。
第3點
本小組置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其餘委員三至七人,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及其餘委員皆由處長指派人員兼任之。
第4點
本小組幕僚作業由秘書室辦理。
第5點
本小組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及主持小組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席,副主任委員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第6點
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所決議之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第7點
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其餘委員倘不克出席,得指派代表。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第8點
本小組各項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人士及專家學者列席,並得依規支領出席費。
第9點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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