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臺南市政府營建賸餘土及土資場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臺南市 114.03.25 府工管二字第1140333199號函

第1點

為審查土資場及目的事業處理場所之設置、變更、廢止、展延、整復及保證金處理之相關事宜,依臺南市營建工程賸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設臺南市政府營建賸餘土及土資場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為規範本小組之組成及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查土資場及目的事業處理場所之設置、變更、廢止、展延及整復申請事項。
(二)審查土資場及目的事業處理場所之保證金動用事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審查必要之事項。

第3點

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副局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工務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交通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農業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水利局代表一人。
(五)本府地政局代表一人。
(六)本府觀光旅遊局代表一人。
(七)本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八)本府警察局代表一人。
(九)本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十)高雄市環境工程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十一)社團法人高雄市水土保持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十二)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
(十三)社團法人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十四)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交通工程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但已積極透過各項徵詢推薦管道,仍無法依規定之性別比例遴聘適當成員,經敘明理由簽會本府性別平等辦公室,陳請府層長官同意後,不在此限。
本小組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4點

本小組會議視任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5點

本小組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第6點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機關代表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由機關指派代表代理之。

第7點

本小組委員對於議案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開會及表決;應迴避而未迴避者,申請人或當事人得申請其迴避或由召集人令其迴避。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委員之人數。

第8點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區公所或有關機關(構)派員列席表示意見。

第9點

本小組辦理第二點所定任務,應依本自治條例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令之規定及相關文件進行審查。但申請展延營運許可及不增加場所面積之變更時,不受本自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申請人未檢附可供委員審查之資料或其檢附之資料不全致委員難以審查,得經本小組決議,由主管機關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本小組審查展延營運許可時,應考量下列事項:
(一)場所有無依原核定計畫營運。
(二)場所營運期間違規次數及改善情形。

第10點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科指派一人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

第11點

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12點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工務局相關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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