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宗教使用專案輔導合法化處理措施
第1點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轄內之宗教團體位於非都市土地內已違規使用之宗教建築物,輔導其土地使用合法化,依據內政部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宗教使用專案輔導合法化處理原則第四點規定,訂定本措施。
第2點
依本措施輔導合法化之用地,係指宗教使用之神殿、佛堂、聖堂、講堂、禮拜堂、公所、廂房、藏經樓、鐘鼓樓、金爐、禪修中心、神職人員宿舍、香客大樓、辦公室、會議室、廚房、餐廳、盥洗室、停車場及其他直接與宗教有關之建築物所使用之非都市土地。
第3點
符合下列規定之宗教團體得依本措施申請輔導土地使用合法化:
(一)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既存違規使用之事實,且其違規使用行為經主管機關依法處罰者。
(二)違規使用之土地非位於禁建、限建區域。
(三)申請輔導合法化之土地面積與實際使用面積相符。
第4點
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之宗教團體得於本措施實施後,三年內提出申請列入專案輔導。
第5點
本市之宗教團體依本措施,申請變更編定之用地不得有妨害公共安全或有礙自然景觀條件;其涉及水土保持及環境影響評估者,應各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第6點
本府受理申請案件後,應先進行書面審查,並會同有關單位實地勘查,於三個月內完成審查會勘,並將結果通知申請之宗教團體。
第7點
申請之宗教團體核准列入專案輔導合法化,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阻卻相關法令之約束與執行。
第8點
申請之宗教團體接獲核准列入專案輔導合法化之通知後,應續行依新北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宗教使用事業計畫審查及管理要點,提報宗教事業計畫。
第9點
申請之宗教團體接獲核准列入專案輔導合法化之通知後,應於一年內申請用地變更編定;屆期未申請者,原核准列入專案輔導合法化失其效力。
第10點
經本府列入專案輔導合法化之宗教團體,應於申請用地變更編定起五年內完成土地使用合法化;屆期未完成者,原核准列入專案輔導合法化失其效力。
第11點
宗教團體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專案輔導合法化之申請書、土地使用清冊及專案輔導合法化審查表格式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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