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對所屬學校辦理國民中小學老舊校舍整建暨補強工程執行成效獎懲作業規定

臺南市 101.12.28 南市教秘字第1011071842號 函

第1點

緣起:
為因應本市執行行政院一般性教育補助款指定辦理「國民中、小學老舊校舍整建計畫」及教育部編列經費補助辦理「加速國中、小老舊校舍及相關設備補強整建計畫」,提升執行效率,落實管考機制,並激勵學校戮力辦理校舍整建工程及相關計畫,加速推動公共建設,爰訂定本獎懲作業規定。

第2點

實施對象:臺南市所屬高中及各國民中、小學。

第3點

適用範圍:
(一)行政院一般性教育補助款指定辦理「國民中、小學老舊校舍整建計畫」。
(二)教育部編列經費補助辦理「加速國中、小老舊校舍及相關設備補強整建計畫」及國中、小校舍「補強工程(含設計、監造)」及國中、小校舍「詳細評估」。

第4點

獎懲原則:
(一)獎勵部分:
1.年度內竣工且實際竣工於契約期限內如期如質完成者,工程主辦機關相關主管及承辦負責人員依附表原則予以獎勵。
2.各工程主管機關推薦之優良工程,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評審獲獎者,專案另予獎勵。
(二)懲處部分:
1.發生下列情況者,工程主辦機關首長及承辦負責人員至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專案報告:
(1)學校未依教育部執行項目及規範執行,導致該經費運用之計算(如:工程興建量體及面積等)無法符合核定規範,造成無法執行工程招標、工程驗收等事宜或需報部提報說明者。
(2)前置作業未完成即辦理發包程序,造成決標後得標廠商無法施工,衍生爭議等情事,影響全年度預算執行進度者。
(3)未將本府政策推行要項(如:雨水回收、設置太陽光電系統、綠建築標章取得、公共藝術等)納入規劃設計施工項目者。
(4)第一次招標無廠商投標,請學校立即檢討因應。有廠商投標,連續流標達二次以上,未立即提出檢討原因及因應對策者。
(5)工程施工期間,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或臺南市政府)辦理工程查核,發現嚴重缺失者。
(6)工程提報停工,經查證非屬天候因素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執行機關之事由,造成工程延宕者。
(7)「國民中小學老舊校舍拆除重建工程」辦理「公共藝術」項目未於工程竣工日完成,造成工程延宕,導致影響年度預算執行進度者。
(8)工程期間增列非工程必需之要項或未依核定經費及核定範疇造成需變更設計者。
(9)工程竣工後,未於期限內辦理工程驗收或延宕提報本局辦理核結者。
(10)工程竣工後辦理核結時,造成需增加且超過核定經費者。
2.發生下列情況者,視情節重大者,專案簽辦懲處。
(1)當年度未決標且經費遭致中央收回者。
(2)發生懲處部分1之情況經至本局專案報告後,仍未改善者。

第5點

本作業規定自發布日生效,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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