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臺南市政府農業用地稽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臺南市 114.11.19 府農工字第1141598583號函

第1點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農業用地違規使用之稽查與取締,特設農業用地稽查小組(以下簡稱稽查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第2點

稽查小組置成員數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農業局副局長兼任;其他成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經濟發展局、工務局、水利局、地政局、都市發展局、環境保護局及有關之區公所代表各一人。
(二)稽查農舍所坐落之農業用地時,得遴聘學者專家加入小組。
前項學者專家,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聘之:
(一)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國內、外大專校院講師職務以上,講授與農業領域相關專門學科二年以上之人員。
(二)具有與農業相關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並有二年以上實務經驗之人員。
稽查小組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但已積極透過各項徵詢推薦管道,仍無法依規定之性別比例遴聘(派)適當成員,經敘明理由簽會本府性別平等辦公室後,陳請府層長官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3點

稽查小組執行稽查及處理期間如下:
(一)對取得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應於每年十月至十二月辦理年度稽查。
(二)對取得使用執照之農舍所坐落農業用地,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完成年度稽查。
(三)經檢舉人檢舉農業用地違規使用之案件,應於受理後二週內辦理稽查。

第4點

稽查小組之業務分工如下:
(一)農業局:規劃與推動稽查作業及辦理農地農用之認定。
(二)經濟發展局:查核未登記工廠及違反工廠輔導法之處理。
(三)工務局:查核建築物及違反建築法相關規定之處理。
(四)水利局:審查山坡地範圍內土地使用及違反水土保持法相關法規之處理。
(五)地政局:審查農地坐落、土地權屬與違反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處理。
(六)都市發展局:管制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土地使用及違反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之處理。
(七)環境保護局:受污染農地之認定及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規之處理。
(八)區公所:複查違反容許使用農業設施之改善及其同意書之廢止。
(九)農業專家:進行農舍所坐落之農業用地稽查時,對農業經營用地是否供農業生產使用之認定。

第5點

稽查時應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到場說明,並填寫農業用地違規使用稽查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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