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公共藝術設置審議作業要點
第1點
本府為審議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事項,落實公共藝術推動,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文化局。
第3點
興辦機關設置公共藝術,應擬訂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經主管機關初審通過後,提送本市公共藝術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但興辦機關辦理公共藝術總經費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自行辦理公共藝術教育推廣、民眾參與、美感培養、藝文體驗、藝術計畫、環境美學、策展或其他相關事宜者,不在此限。
前項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一人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主管機關首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視覺藝術專業類專家學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文化部所設之公共藝術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資料庫所列之人員。
2.現任或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國內、外大專校院專任助理教授以上,講授藝術創作、藝術評論、應用藝術、藝術教育或藝術行政領域專門學科二年以上之人員。
3.具有視覺藝術相關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從事相關實務工作二年以上之人員。
4.曾出版或發表與視覺藝術相關學術書籍或論文者。
(二)環境空間專業類專家學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現任或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國內、外大專校院專任助理教授以上,講授都市設計、建築設計、景觀造園生態領域專門學科二年以上之人員。
2.具有環境空間相關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從事相關實務工作二年以上之人員。
3.曾出版或發表與環境空間相關學術書籍或論文者。
(三)其他專業專家學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現任或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國內、外大專校院專任助理教授以上,講授文化、社區營造、法律或其他專業領域專門學科二年以上之人員。
2.具有文化、社區營造、法律或其他專業領域相關之專門知識或技術,從事相關實務工作二年以上之人員。
3.曾出版或發表與文化、社區營造、法律或其他專業領域相關學術書籍或論文者。
(四)本府相關機關單位代表。
前項各款之委員應至少一人,且第四款委員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數四分之一;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計畫書內容應符合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第4點
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應送主管機關核定;主管機關認有爭議、重大瑕疵或經審議會於審議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時要求者,得送請審議會審議。
公共藝術設置完成後,興辦機關應將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送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如認有爭議或重大瑕疵者,得送請審議會審議。
第5點
本要點所需之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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